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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怎么判刑(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

2024-01-04 13:02:01 法律知识 海宁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行贿受贿罪怎么判刑(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在日常工作中,作为普通民众,有些情况下是在无奈或被逼的情况下,给贪官或公职人员送钱,按照普通的法律逻辑,如果给贪官或公职人员送钱,达到一定的数额,将可能会构成“行贿罪”,特别是在贪官或公职人员被其他事情立案调查,将此事供出来的情况下,送钱者可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我国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人们在被敲诈勒索情况下,被迫给官员或公职人员送钱,而且并没有因此获得非法利益,即使达到法定的刑事追究数量,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收钱的官员或公职人员,则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文要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阐述。

第一,我们来看关于行贿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时,法律还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但是,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情形: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可见,如果民众因为勒索被迫给国家人员送钱财,但不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只是求得安慰或保住平安,不是行贿行为,是老百姓平时说的“破财消灾”。但是,虽然是“被勒索”,如果给贪官或国家工作人员送钱财的同时,又从中谋取了不当利益,那将另当别论。

不过,无论送钱财的人是否构成“行贿”,但对于收取财物的官员或公职人员而言,都会构成“受贿”,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

第二,现实社会中,作为普通民众,有被勒索的情形吗?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可以列举几个现实中的例子。

如某餐饮酒店经营者,属于正常的经营服务单位,但相关工商、司法、税务、消防、治安、卫生等部门的管理人员,三番五次地去进行检查察,而且是“选择性执法”进行各种的检查,对酒店的日常经营造成了影响,影响了客人日常用餐,让消费客户明显减少。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会暗示或明示酒店老板或管理人员,必须“送钱”才能对其“网开一面”,这时候,酒店为了平息事端,保证正常的经营,往往会采取“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态度,给相关人员送上钱财,这种情况下,酒店并未谋取不当利益,因此,不是“行贿”行为。

还有,对于一些涉黑的司法机关,利用各种黑恶势力进行威胁,威胁一些正常经营的业户或私营企业主,如果不送钱财,就会严厉检查甚至是纠结一些社会上的人员干扰经营,这种情况下,经营业户也会“破财消灾”,送上钱财,这些情况都属于被迫或被勒索的情况,不属于行贿。

第三,在现实工作中,如果遇到被贪官或公职人员胁迫、被勒索的情况,应该积极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情况,与歪风邪气做斗争,他们的行为毕竟不能见阳光。当然,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予他们“狼狈为奸”,如果在他们勒索过程中,自己乘机又提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那可能会涉嫌构成“行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如果构成行贿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当然,法律还规定,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此法律规定,你了解吗?欢迎分享你的精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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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证据规定最新(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民事诉讼中专业性事实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鉴定意见,它甚至会决定性影响诉讼的进程和裁判的结果。面对鉴定意见,律师和法官往往基于专业知识背景的欠缺而相对被动,因此更有必要全面把握和有效运用鉴定程序规则。现行《民事诉讼法》只在第76-79条对鉴定问题作粗略规定,2015年《〈民诉法〉解释》中只有第121-123条涉及鉴定问题,2020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0-42、79-84条对鉴定程序规则进行大幅度的扩充。其中,在诉讼程序进程中启动鉴定的规则关乎于能否顺利获取鉴定意见。

# 诉讼中启动鉴定的两种方式 #

《民事诉讼法》的第76条、2015年《〈民诉法〉解释 》的第121条和2020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第30条,均区分诉讼中启动鉴定的两种方式:

第一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

第二,

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 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适用范围 #

就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6条仅笼统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鉴定人进行鉴定”;2015年《〈民诉法〉解释 》第121条将“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确立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前提;2020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0条将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民诉法〉解释》第9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

第一,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

涉及身份关系;

第三,

涉及公益诉讼;

第四,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

第五,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 法院的鉴定释明 #

为衔接前述两种启动方式,从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引导当事人申请鉴定,2020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0条明确限定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适用范围的同时,还确立法院鉴定释明规则——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间和方式 #

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76条未作规定,2015年《〈民诉法〉解释 》第121条则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2020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1条又规定“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所谓“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指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0条作出“鉴定释明”时所指定的申请鉴定期间。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申请鉴定期间内,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该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鉴定人的确定和委托 #

根据2020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2条,鉴定人的确定有三种方式:第一种,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第二种,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鉴定人;第三种,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无论哪种方式,在确定鉴定人后,均应由人民法院出具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的委托书。

# 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

根据2020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由此,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成为鉴定意见被采纳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成为鉴定意见质证的重要内容。而且,鉴定人如故意作虚假鉴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015年《〈民诉法〉解释 》第12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2020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2020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0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2020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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