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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范文(刑事案件辩护词模板)

2024-01-04 12:56:01 法律知识 江山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盗窃罪辩护词范文(刑事案件辩护词模板),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案说法:盗窃罪的法律适用及辩护要点

一、典型案例、要旨及分析

吴帅峰利用木马病毒转移并占有他人网银支付的款项构成盗窃罪案

(2013)云刑初字第94号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帅峰在其河南省巩义市家中通过互联网从其网友“GG”(网名,另案处理)处租用“浮云”木马病毒,然后设立淘宝商户,趁网购买家点击商品图片时将木马病毒植入买家的电脑中,并通过修改新浪博客博文内容的方式向木马病毒发出指令,使被害人在使用网上银行支付时,目标收款账户被修改为指定的游戏账号,后通过他人将账号内的虚拟货币变现,单独或将木马病毒借给他人窃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200余元。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帅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要旨】

行为人设立淘宝店铺,趁网购买家点击商品图片时将木马病毒植入买家电脑,在买家使用网上银行支付时,利用木马病毒将收款账户修改为行为人指定的游戏账号,行为人其后再将游戏账号内的虚拟货币变现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秘密取得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分析】

1. 焦点问题:被告的行为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在被害人不知情时秘密取得其财物的犯罪,而诈骗罪是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从而取得公私财物的犯罪。被告人吴帅峰趁被害人点击其淘宝店铺图片时将木马病毒植入被害人的电脑中,在被害人使用网银支付时,又利用木马病毒秘密地将网银支付的对象改变为被告人吴帅峰游戏账号。因此,被告人吴帅峰非法取得财物并不是基于被害人受骗产生错误的意思而实施的交付(处分)行为,而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网银支付对象已被改变的情况下的秘密窃取。故被告人吴帅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2. 犯罪数额认定

加入GG群的QQ号与木马程序均是实施网络盗窃的必要工具,被告人吴帅峰作为QQ号和木马病毒程序的所有人,为他人提供了必备作案工具,对他人实施盗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被告人吴帅峰不论是亲自利用木马程序进行盗窃,还是将木马程序交由他人控制并进行盗窃,所窃取的网上银行存款均应计入被告人吴帅峰的盗窃数额

3. 其他量刑情节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帅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帅峰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帅峰通过网络多次实施盗窃,较一般类型的盗窃隐蔽性更强,危害面更广,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盗窃罪的其它法律适用

(一)成立盗窃罪的相关法条汇总

1.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犯前款罪(邮政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5. 第三百六士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犯罪构成

1. 主体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264 条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 主观方面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财物占有人的意思,以和平手段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具体的行为方式如下:

(1)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盗窃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50%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察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多次盗窃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并非一般的有3次以上盗窃行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即必须是2年以内连续盗窃3次以上。并且这3次盗窃不需要是未经处理的,因为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都可以计算在内。

(3) 入户盗窃

“户”指的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4) 携带凶器盗窃

首先,凶器要有一定的杀伤力,且通常不是盗窃所用的工具,例如,盗窃用的万能钥匙、起子扳手绳索口袋等工具本身。其次,凶器是有使用可能性的,该行为才能被评价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不等于随身带着,但行为人对凶器定要有紧密控制关系,这种控制关系一定要高于法律上或者观念上的占有、持有或控制。最后,通常不要求行为人对凶器有使用的意思,只要有携带的意思即可。

(5) 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对“随身携带的财物”不能仅理解为贴身财物,被害人置于身边且稍作努力就随手可得的范围内的财物,实质上被害人可依其意思进行物理支配的财物,都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

(三)盗窃罪与其他犯罪

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入罪标准、法定刑等往往差距较大,实务中一些行为在定性上会产生定盗窃罪还是其它犯罪的争议。因此,辩护律师应特别注意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与区别,在辩护时才能更好地为委托人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1. 侵占罪

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

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 犯罪的前提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要么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要么是拾得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发现他人的埋藏物。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并不具备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的前提条件。

(2) 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行为人的不法所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

(3)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不法所有。如果没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则不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的行为则是对他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使其脱离所有人的控制,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窃得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2. 诈骗罪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行为逻辑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因为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以及被害人产生财产损失。因此,诈骗罪与盗窃罪核心的区别是被害人对财物是否有处分意思,诈骗罪中被害人有处分意思,盗窃罪中被害人没有处分意思。

3. 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也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按想象竞合处理。

4.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客观上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5. 侵犯商业秘密罪

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的,按照刑法第219 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的商业秘密载体(有体物),如果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的,成立盗窃罪。

(四)实务裁判规则

1. 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俱存的行为之定性

对于同时存在盗取、骗取等诸多环节的行为,要进一步辨析到底哪一个行为是实现行为人非法获利的关键从而判断具体成立哪一罪名。

最高法指导案例27号: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诈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的,就应当认定为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盗窃行为只是辅助手段的,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在信息网络情形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 盗卖股票行为之定性

窃取他人证券股票账户账号及密码后,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与本人股票账户非法交易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获利数额及为盗窃数额。

案例如:行为人孔某某窃取他人股票账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账上资金高价买人朋友拋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应按行为人及其朋友在股票交易中所获的差价数额认定,被害单位被盗用的资金数额及其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 盗窃网络域名行为之定性

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检例第37号: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

三、追诉量刑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其它辩护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是否是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初犯、偶犯,是否未遂犯,是否具有坦白、自首、立功情节等;

2.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 被害人谅解的;

4.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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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张玉鹏律师,张刚律师义务宣传)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3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4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6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53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处理: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为了避免条文重复,仅在总则编第157条保留了规范对象更大的《民法总则》的表述,而未在合同编保留《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包括

————财产返还、

————折价补偿

————或损害赔偿三种。

洪瑜,胡胜训,王诗钧三作者提出,

(一)财产返还

1.“不能返还”和“没必要返还”。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的“不能返还”和“没必要返还”二者存在区别。

《民法典》所述“不能返还”分为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

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是指给付标的在物理上已损坏灭失,不具有返还的可能,而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则是指给付标的已被他人依据法律规定而善意取得。

至于“没必要返还”,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劳务,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

(2)当事人通过使用对方的的知识产权获益,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此时应折价补偿。

2.孳息与利息。

关于孳息是否应返还,理论界存在着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来确定。而《民法典》则并未作此区分,明确规定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孳息,因为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都属于无权占有,既然是无权占有,占有人即无权获得孳息而应当予以返还。

不过,善意占有毕竟有别于恶意占有,

《民法典》物权编第460条给出的解决方法是,规定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至于是否需要返还利息,则应当根据合同类型来确定。

(1)除借款合同之外的买卖、租赁等双务合同

金钱的给付往往是以对价的形式出现。在此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承租人从合同订立时起至将标的物返还转让人、出租人期间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应当向转让人、出租人支付使用费;与此同时,转让人、出租人也应当向买受人、承租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使用费和资金占用费之间完全符合法定抵消的条件,

因此,在一方返还原物时,另一方仅需返还本金而无须返还利息。

(2)专以金钱为标的的合同

如借贷合同无效时,资金占用方原则上应当返还利息。至于是按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民法典》所持的观点是,在民商事审判中,原则上应当参照贷款利率(LPR)进行返还。

(二)折价补偿

1.折价补偿的性质

在折价补偿问题上,《民法典》和《九民纪要》,

均是以当事人间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折价补偿的基础,

并与标的物灭失时所得的价值补偿或者转售时可得的价款进行比较,对高于或者低于转让款的部分,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或者分担,以实现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

说到折价补偿的性质,《九民纪要》明确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但此处的不当得利与传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相比,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返还范围

传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区分所受利益和所受损失,并比较二者数额的大小,以数额较小的来确定返还范围。

而《九民纪要》确定的折价补偿规则的标准是恒定的,即以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准。

(2)善意恶意的区分

传统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会区分善意与恶意,

而折价补偿规则基本不考虑善意恶意,即便是分配时所考虑的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善意恶意,也与不当得利场合的善意恶意在内涵上有着显著区别。

不当得利场合的善意恶意指的是对无法获得利益这一事实是否知情,而折价补偿在分配时所考虑的则是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无过错以及是否有从合同无效

不当得利场合的善意恶意指的是对无法获得利益这一事实是否知情,而折价补偿在分配时所考虑的则是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无过错以及是否有从合同无效中获益的动机。

(3)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在传统不当得利制度中,如果所受损失超过所受利益,

对于超过的部分,当事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而在折价补偿场合,尽管从理论上来说,折价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鉴于在折价补偿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公平返还的因素,因此在实践中另行求偿的空间较小。

2.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的顺序

债的关系建立在给付义务之上,具体到合同之债,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当事人所约定的给付义务便溯及地不具有履行效力,

尚未给付的无须再给付,已经给付的,受领当事人应当予以返还。

值得说明的是,《民法典》明确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不存在先后的顺序,即便原物存在,转让人认为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

可以请求折价补偿,毕竟权利人选择行使何种权利是其自由而非义务。

(三)损害赔偿

结合《民法典》和《九民纪要》,关于损害赔偿的适用有以下几点值得强调说明。

1.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并行

也就是说,除了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如果当事人仍有损失的,可以同时要求对方当事人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当事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了对方损失也无需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结合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贬值因素,避免出现双重获利或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此外,财产返还和折价补偿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在当事人之间分摊因财产贬值而导致的损失,因此,实践中损害赔偿的空间已经很小。

4.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

《九民纪要》明确,

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其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缔约费用的损失。

因此主张损害赔偿的,应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进行举证。

但是,《九民纪要》认为,

合同中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的约定独立生效。

既然此处的违约条款独立生效,那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总之,我们在司法实践中,

应严格区分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各种情形,

准确适用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

并据此提出合理的请求,

完成举证责任。

再述:

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之前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原来交付的是钱就还钱,交付的是货物就返还货物。

2、折价补偿

如果不能返还财物或者返还财物已经没有意义了,可以按照所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标准是以实际损失为限。

4、除了上述的处理后果,还有其他的非民事性处理结果。例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要将恶意串通所得的财产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具体再细说:

在合同无效,

要负担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

结合应予返还的财产性质,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当事人仅请求返还财产,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发生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增值或者贬值部分的返还责任;

返还货币的,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款项用途、获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标准。

当事人在请求返还财产的同时还请求损害赔偿的,此时返还财产原则上———仅指返还原物或者本金,

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再考虑前述的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受让人行为与财产价值变化的关联性以及款项用途、获利情况等因素,准确认定责任范围。

在审理双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

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折价补偿等给付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给付请求。

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向其释明,告知其可根据恢

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向其释明,告知其可根据恢复原状原则提出反诉或抗辩。

即便被告未就合同无效的相应后果提出抗辩或者反诉,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的相关事实以及法律后果,

————并在判项中就相互返还事宜作出裁判。

一审法院未予释明,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返还或相互返还事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如果返还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被告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

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

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

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

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 单方返还财产。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

(l)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2)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

(3)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2.折价补偿

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

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

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

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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