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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的独立性(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4-04-09 12:25:01 法律知识 韶关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立案程序的独立性(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2021刑事已经立案能撤案吗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通常不可以撤诉,因为公诉案件是指由检察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撤案,自诉案件可以撤案。

一、刑事已经立案能撤案吗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通常不可以撤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撤案,自诉案件可以撤案。

公诉案件是指由检察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是”公权”,所以刑事公诉案件通常不可以撤诉,只有特殊情况才可以。对于公诉案件来说,只有出现下列的情况才可以撤诉。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行使的是“私权”,所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害人可以撤诉。自诉案件有其特定的范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等。

二、刑事立案的特征是什么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同时,这一诉讼阶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简而言之就是决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以下特征:

(一)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五个普通诉讼程序。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前一诉讼阶段的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程序法制原则。立案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二)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则,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任何一个诉讼阶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刑事案件,保证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实现。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五个诉讼阶段,例如,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阶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些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即告终结,就不需要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有些公诉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结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但是,任何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经过立案阶段。只有经过立案,其他诉讼阶段才能依次进行,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才有法律依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而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

立案是司法统计的重要内容。正确地执行立案程序,就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刑事案件的发案情况,分析研究某地某时犯罪的动向、特点和规律,总结工作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更有效地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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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有关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葛和争执。房地产租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的特殊形式。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依法享受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有哪一方未能享受合法权利或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就必然要发生房地产租赁纠纷。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劳务合同纠纷的经验,并从法院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1、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视为无效

 

双方就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房屋预租合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可以参考相关问题的认定。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视为无效。

 

2、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有同样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承租人的损失是购买租赁房屋的机会利益。经济损失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时,应当确定房屋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参与购买的可能性等。

3、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的,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承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是,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只有正式的交接,并且从未实际占用和使用租赁物,则租赁物已被其他主体占用,出租人知道,承租人不应承担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4、在租赁目的明确的长期租赁合同中,如果一方在租赁期满前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违约条款,而不是任意终止权利条款。

 

在租赁合同中,如果租赁期限未满,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支付违约金。本条款是否视为赋予合同一方任意终止合同的权利,应根据履行的初衷、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等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长期租赁,且租赁目的明确,则应确定本条款的约定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约定,而不是双方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5、出租在建工程的承租人,不得以房屋未完成备案为由,主张房屋交付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

 

消防记录包括设计记录和竣工记录。竣工记录可在装修完成后投入使用前进行。在建工程出租的承租人不得以房屋未完成记录为由主张房屋交付不合格,并要求解除合同。

 

6、租赁合同中同时租赁,同时终止的条款是终止合同的约定。

 

两个约定相同租赁期限的合同主体不一定成为履行约定条款的共同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断三个主体之间签订的两份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还是三方合同同时租赁、同时终止条款实际上是终止合同的协议。如果一份合同的提前终止导致另一份合同的终止,一方有权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

 

7、如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赔偿金额应根据争议期间房屋市场价格与实际售价的差额确定。

 

出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要求损害赔偿时,应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作为赔偿基准。

 

8、免租期内非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不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中国法律对非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负面评价,但合同中关于处置非法建筑占有利益的约定,特别是免租期的约定,是出租人在意向自治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确定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起止期限时,仍应适用。出租人以非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租赁合同时,不得因其违法行为或自身过错而受益,善意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承担超出其预期的义务。因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不应支持出租人在免租期内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请求。

 

9、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则应赔偿出租人租赁物的损失。

 

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财产的性质使用租赁财产,导致租赁财产的损失,应赔偿出租人租赁财产的损失。如果承租人因违约而损坏租赁财产,影响出租人正常租赁租赁财产,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相应的租金损失,但出租人应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扩大租金损失的相应不利益,即出租人的赔偿权利范围受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减损规则的约束。

 

10、租赁合同因征收终止,承租人无权分割赔偿金。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房屋由国家征收,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不是征收补偿对象。承租人因租赁房屋被征用而向出租人要求分割补偿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以征收补偿项目的名义确定是否给予承租人具体补偿的,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根据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

 

11、因出租人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装修附件的残值补偿仍应以现实附件的残值补偿承租人。出租人违反第一份合同义务,租赁合同仍有有效空间。出租人因缔约过失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承租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原因终止后,无论装修是否为第二承租人附加,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并按照实际附件价值补偿。

 

12、未经消防验收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对无效,经补正后可视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和相关立法精神,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目标需要确定的,应当认定合同相对无效,合法合同的有效要求。但是,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经消防验收合格后,租赁标的物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经更正后变得有效,有效性具有可追溯性和可追溯性。它是在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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