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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

2024-01-03 13:42:01 法律知识 庄河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准备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注: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承诺书》。

11、住所使用证明。

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注意事项:

1、公司名称核准:

想好不下5个名字作为备用,因为各大行业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多,只要是重复就无法通过。想好公司名字下一步去工商局拿一份表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完给所有股东进行签名确认,再由工商局人员经过系统审查有无重复的名字,如果没有,则工商局会给一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个工作日)

2、刻章:

一般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合同章。(连备案2个工作日)

3、银行开户:

带齐全部办理完毕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到开户行办理基本户。(1个工作日领取)

到此公司的注册基本已经完成,全部证件有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合同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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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材料)

基本案情:代某与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代某为该公司派往另一公司生产车间从事焊工工作的员工。代某在工作时因为操作失误受伤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代某构成十级伤残,代某就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务派遣的公司进行赔偿。

汉寿县人民法院对代某的起诉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劳动争议案件为什么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规定了劳动争议诉讼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在就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仲裁。当事人对该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须遵循以下基本程序:自行协商、和解→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其他适用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在遇上以上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者要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寻求恰当的救济,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也要按照仲裁时效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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