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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条例有哪些(我国针对反倾销的法律法规)

2024-01-03 13:38:01 法律知识 临夏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反倾销条例有哪些(我国针对反倾销的法律法规),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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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商务部连发两次公告,对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

以下为公告原文:

01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9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1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

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英文名称:

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thers。

产品描述: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具体产品范围如下:

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

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主要用途: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在列明的具体产品范围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陶氏化学公司 57.4%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 其他美国公司 65.3%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2年1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1年9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2年1月1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1月10日

02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9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9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补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补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16.8%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其他美国公司 16.8%

(All Others)

二、反补贴措施

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暂不实施反补贴措施。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

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英文名称:

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thers。

产品描述: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具体产品范围如下:

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

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主要用途: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在列明的具体产品范围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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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汽车购置税标准是什么(汽车购置税标准与排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购置税缴纳中的购置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公式1.购置税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 * 购置税税率(10%)

其中关于购置税的税率为10%,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中第七(三)条: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购置税的税率从2000年的【国务院令第2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税率为10%后,至今未变。

对于新车,自然按0计算,于是就有了公式1。那么,公式1中的计税价格我们又如何知道呢?

我们在汽车销售商(如4S店)购买车辆时,销售商会给我们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的金额就是我们一般说的开票价。实际上开票价就是计税价格与增值税的总和,在发票中会有一项“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目前为13%,所以我们就可以得到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公式2:计税价格 = 开票价格/(1+增值税税率13%)

结合公式1与公式2,在知道开票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车价/11.3的方式来计算购置税。

PS:关于增值税税率: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增值税的税率主要还是17%。而17%的税率,最后由财税2018年32号文给终结了。【财税2018年32号文】里面明确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从原来的17%和11%,分别调整为16%、10%。

16%的税率存在了没有多久,就在2019年4月1日进行了改变。【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明确规定,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增值税原适用16%的税率调整为13%。至今未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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