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书有效期(证据保全的期限法律规定)
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天津开发区始终立足经济发展,聚焦主责主业,积极探索企业服务新模式,把企业时时放在首位,忧企业之忧。政策措施如何落到实处、实际困难如何得到解决、营商环境如何优化提升,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一直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泰服企】
主要发布企业服务部门为驻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以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最关心、最实用的信息,为区内企业决策者提供参考和帮助。本专题将在日后陆续更新,您也可以通过后台留言讲述企业遇到的问题,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解决。为给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携的服务,天津市泰达公证处工作人员特意将最新的涉企公证事项内容进行整理,本公众号将陆续发布这些信息,请经开区内各企业持续关注。
基本要素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办件类型:
非承诺件办件公示:
否扶持标准:
无联办部门:
无中介服务:
否是否收费:
是网上支付:
是预约办理:
是是否涉及联办:
否是否数量限制:
否是否物流快递:
是主事项:
保全证据公证事项类别:
服务事项事项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需要补充材料、核实相关情况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泰达公证处咨询电话:
25203325、25203326、25203327、25203328、25203329投诉电话:
25203360承诺办结时限:
3-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办理地点:
天津经开区宏达街21号泰达档案馆北门五层受理条件
天津市全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或纠纷交涉发生之前,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并依法向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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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资格类材料
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具体如下,中国大陆居民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来往内地或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应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②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具体参考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以及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除上述①②材料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身份证明(具体参考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
2、能够证明申请人与所申请保全内容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外观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证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特别说明: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确定所需申办的公证事项和保全内容,如情况较为复杂或无法确定申办内容的可向公证人员咨询,公证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专业建议帮助当事人确定保全方案。第二步:
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第三步:
领取公证书,可来公证处领取,亦可申请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领取公证书。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
《天津市泰达公证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津发改价费〔2020〕4号《市发展改革委 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21〕318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制定《天津市泰达公证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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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最高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
【裁判要旨】案件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以及一审开庭前都可以依法予以审查。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花荄镇)。法定代表人
:王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武汉蓝海燕智能装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群光村大程墩**。法定代表人
:周燕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显显,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家凯,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
: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建泉村。法定代表人
:张长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绪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蓝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蓝海燕智能装车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蓝海燕公司)、原审被告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简称荆门水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9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蓝奥公司上诉称:一、蓝海燕公司未举证证明荆门水泥公司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或该公司与本案有其他关系,荆门水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蓝奥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绵阳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蓝奥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蓝海燕公司未作答辩。
荆门水泥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案件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以及一审开庭前都可以依法予以审查。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适格的,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
本案中,蓝海燕公司起诉称荆门水泥公司在其经营的位于湖北省荆门市的水泥厂装车车间使用了标注有蓝奥公司企业名称的袋装水泥自动装车机,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蓝奥公司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主张,荆门水泥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使用者,且已支付合理对价。荆门水泥公司对于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结合以上事实,应认定荆门水泥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满足了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蓝海燕公司起诉主张蓝奥公司、荆门水泥公司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故本案可由蓝奥公司、荆门水泥公司住所地具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荆门水泥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荆门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原审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因此蓝海燕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蓝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〇年十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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