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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新法规是什么(最新版交通法规)

2024-01-02 13:48:01 法律知识 潞城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交通新法规是什么(最新版交通法规),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2022年4月1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要正式实施了。相比2016年,新交规在4个方面有变化,我们大家来一起看一看。

针对不文明驾驶习惯,加大处罚力度

第1个,是针对一些不文明的驾驶习惯加大处罚力度的。

比如说:开车碰到前面排队或者是堵车,有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恶意加塞的,之前是扣2分的,现在扣3分了。

开车时候,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也2分改到3分了。

之所以加大处罚力度,这些都是因为发生的频率是比较高了,而且影响也不好。

比如说:打电话举个例子,无锡日报2021年8月份就报道过。

根据当地交警部门的统计:1到7月份,一共查获了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对安全有妨碍的行为59000起。

就光一个事,半年多点,其中光7月份,就抓拍到了8600余起,真多。

而且开车打电话本身对驾驶安全的影响也是比较大。

昆明理工大学冯川有篇硕士论文,《基于驾驶仿真的多源模糊出行信息作用机理研究》,上面讲到过。

使用手机会让驾驶者的反应时间延长15%到40%,而且会增加驾驶员的认知负荷。

如果打电话的时候遇到紧急情况,出事的概率就大大地增加的。

高速和快速路超速20%以内不扣分

第2个,是驾驶普通私家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面超过规定时速20%以内的,从原来的扣3分改为了不扣分。

主要是因为我国道路的技术水平提高了,像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等指标已经能够满足更高的行驶速度的需求了。

河北工业大学韩冰有篇硕士论文,《高速公路提速域值研究》,里面也讲。

我国高速公路的整体性能逐渐在变好,车辆性能逐步增强,适当提高最高限速,不仅能够提升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也有利于交通安全。

但需要注意:高速超速20%以内不扣分不意味是合法的,本质上,超速20%以内仍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只是从扣分改成了警告。

就好比:上学的时候犯错,老师本来是要叫家长的,后面改成口头教育你一顿,也不代表我们是没有错的,对不对?不一样的。

而且这个只是对扣分做出了更改,罚款的钱还是没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没变过。

会不会罚款这个东西我们现在不多讲,反正你就记着这东西不对,不要这么干,分数虽然调了调,记住就行。

严厉打击卖分行为

第3个,新的记分管理办法新增了一条:利用驾照卖分获利的话,将会直接被扣12分。主要就是打击违法卖分的行为,新增的。

首先,买分卖分相对来说比较普遍,还挺多的,是因为有驾驶证的人挺多,但是真正开车的人没那么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3.72亿辆,其中汽车2.81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是达到了4.56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18亿人。

简单算一下,差不多有1.3亿人的驾照是属于一种所谓的“闲置资源”。

这个时候有些人就想着:反正不扣,闲着也是闲着,到时候清零也没有什么好处,还不如拿去卖了,挣点外快。

一个分来个100、200不好说了,对不对?搞个几年手机都好换一个。

但实际上,想靠着卖分赚点零花钱真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划算的,芝麻拿到了,西瓜找不到了。

宁波交警有一个说法,可以参考一下:买卖驾驶证分数是严重干扰正常交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言。

不管是所谓的“黄牛”、卖分方还是买分方,轻则行政拘留、罚款,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看,平时“哎呀,没事的”,这个没事叫“没人管”,真管起来长这样子,不划算、没必要,而且以后会越来越严的。

新增记分减免政策

第4个,是新增了积分减免政策。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

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多可以减免6分。

记分减免政策其实在之前也就有,公安部2020年1月份颁布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首次提出了学法减分。

这次学法减分是写进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了,也就意味着学法减分不仅仅是试行了,有正式的名分了。

同时也能更快地把这个政策在全国各地落实起来了,试行的时候也不是每个地方都有的。

实际看来,学法减分操作起来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困难的,不少朋友也早就在用了。

大河报在2021年就报道过的:河南省自学法减分开展以来,累计申请通过367万人次,累计减分169万人次。

新交规作出新调整

所以,总得来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针对不少处罚,相比此前有了不少减缓的调整。

而对一些发生频率比较高、问题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加大了处罚力度。

交管12123这4大实用功能,你知道吗

不少朋友现在说:“

交管12123上面不是直接可以学法减分的吗?

不会弄,

怎么弄?

除了学法减分,

交管12123还有哪些比较实用的这些功能?要怎么去操作?

尤其是帮自己的长辈、父母 、亲朋好友。

现在路上抓拍摄像头那么多了,天上全是的,

有时候我们开过去不是晚上的时候「啪 」突然闪一下?

莫名其妙闪一下。

好像就被人偷袭击中似的那种感觉,

怎么知道这闪一下是算违章?还是不算违章?

怎么知道它有没有拍我?

拍过了或者是我认为拍过了,

过多久没有收到违章算是安全(safe)没问题了?

  • 关键词:违章

想知道这些很简单,关注「备胎说车」,回复关键词「

违章

」就可以了,「备胎说车」等你来玩哦。

参考文献

[1] 一个月,8600多起“开车打手机”被抓拍!可长点心吧!无锡日报.

[2] 冯川.基于驾驶仿真的多源模糊出行信息作用机理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5.

[3] 韩冰.高速公路提速域值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1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 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央广网

[6] 驾照买分卖分,后果严重! 交警:三方均会被追责.浙江天平

[7]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

[8] 利用驾照“买分卖分”我省已有9人被拘留 “买分卖分”不如“学法减分”.大河报

[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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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解聘员工经济补偿计算方法(被辞退赔偿金计算方式)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情形,包括:

经济补偿金=0,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1,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即代通知金)。

//

一、经济补偿金=

0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1. 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 劳动者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3.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

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 劳动者严

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6. 劳动者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7. 劳动者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8. 劳动者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9. 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0. 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1. 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2. 劳动者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3.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4.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5. 劳动者开始依法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6. 劳动者

死亡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7. 劳动者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

二、经济补偿金=N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1)用人单位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2)用人单位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3)用人单位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4)用人单位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6)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7)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8)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0)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1)用人单位

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2)用人单位

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3)用人单位

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4)用人单位

强令冒险作业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5)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15种情形:

(1)用人单位

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6条)

(2)劳动者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3)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5)用人单位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6)用人单位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依法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7)企业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9)

劳动合同期满

,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0)因用人单位

被依法宣告破产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1)因用人单位

被吊销营业执照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2)因用人单位

被责令关闭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3)因用人单位

被撤销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4)因用人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

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用工单位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用工单位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用工单位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6)用工单位

被依法宣告破产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7)用工单位

被吊销营业执照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8)用工单位

被责令关闭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9)用工单位

被撤销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0)用工单位

决定提前解散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

不再继续经营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2)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

//

三、经济补偿金=N+1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

(一)计算年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计算基数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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