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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农村房产继承的规定)

2024-04-09 12:36:01 法律知识 昌都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农村房产继承的规定),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的问题,一直以来也是很多当事人咨询和关注的问题。本文,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是否合法,“违章建筑”能否继承,以及闲置宅基地、危房的继承问题。


农村老人去世后如何确定宅基地继承人?

老人去世后其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但该宅基地上有房屋,且老人依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扶养协议有继承人,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人需要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对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继承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在房屋存续期限其房屋属于继承人的私有财产。

关于法定继承: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关于遗嘱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国家规定一户一宅,继承导致“一户多宅”该如何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已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按规定不能再取得宅基地。但对于因继承而取得宅基地,构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标记,按照合法继承取得该房屋。

宅基地上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能否继承?

关于宅基地上“违章建筑”的认定,基本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

其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宅基地上房屋本身属于“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予以没收和补办手续、并处罚款,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因此,被继承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仅不能确权,还可能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处理,并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闲置的宅基地能否被继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对于闲置宅基地能否继承进行以下分析:

其一,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常年无人居住,但房屋并无严重损坏还可以继续居住,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仍具有使用权,现因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对于闲置房屋其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

其二,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

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导致房屋坍塌,无法继续居住的,其虽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因宅基地上老旧房屋丧失而丧失,这种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

宅基地上房屋属于危房能否被继承?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是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具有完整产权的被继承人可以继承,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即使经过改造变动,所有权不变,依然可以合法继承,直到房子自然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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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经济纠纷案例(经济纠纷起诉书格式范文)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在对爱情保持向往与期许的同时,也要警惕分手后引发的种种经济纠纷。分手是一件伤感的事,不仅会伤心,甚至会伤钱。

案例一

2018年1月,李某与曹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2019年1月31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一直未领取结婚证。

2018年1月22日~12月7日,李某向曹某微信转账3733元,最小金额10元,最大金额400元。2019年1月2日~12月28日,李某向曹某微信转账45416.3元。2020年1月1日~12月30日,李某向曹某微信转账68664元,最小金额4元,最大金额7035元。2020年1月1日~3月17日,原告向曹某微信转账10323元,最小金额5.2元,最大金额2630元。前后共计转账128136.3元。此后双方产生矛盾,直至终止同居关系。李某以曹某不当得利为由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崆峒区法院一审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除外。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法律上的受益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本案原、被告于2018年1月通过婚恋网站认识,2019年1月31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发生在其发展恋人关系和同居生活期间。在同居期间,因双方财产混同,在原告无证据证实对相关款项系借款或代为保管款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所支付款项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海某与兰某相互认识后成为情侣关系。从2020年11月2日起,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支付多笔钱款,其中“520”七笔,“1314”三笔,“999”一笔。没有特殊含义的29笔。最小金额100元,最大金额6000元。2021年3月30日,兰某通过微信发给海某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我兰某某向海某借款共计63600元,分三次还清,5月1日前还20000元,6月1日前还20000元,7月1日前还剩余的23600元。到期后,兰某未向海某归还分文。之后,两人关系恶化,海某向兰某催讨未果后,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崆峒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间有借款的合意,同时也有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故原、被告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截止2021年3月30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的转款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无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

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将来缔结婚姻关系或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基于这种美好愿望,处在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除了会发生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外,可能存在一方为另一方进行转账、刷信用卡等行为。尤其未婚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处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原因之间常发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信用卡混用等。

恋爱期间向对方给付财产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赠与、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所差异。

——民间借贷。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分手后,若以民间借贷为案由主张返还相关款项,除需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外,还需要提供该笔款项为借款的双方合意的相关证据,比如借条,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情侣等特殊人身关系主体之间发生借贷纠纷需要考虑到双方人身、财产复合属性,如果双方自愿形成债权凭证则双方经济往来转化为债务,若双方之间未形成债权凭证,则需要具体分析双方经济往来的事实和性质,准确认定是借款、赠与、不当得利还是单纯形式走账等。

——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恋爱期间双方的转账,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尤其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999”等的转账行为,系众所周知的恋人之间表达爱意的转款,视为赠与。案例二中的海某向兰某微信转账的这些特殊款项就属于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般来说不得撤销。

——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当不当得利是基于欠缺给付目的(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等)而发生的给付行为,也被称为给付不当得利。

——触犯诈骗罪。如果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如行为人隐瞒已婚的事实,冒用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谈恋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触犯诈骗罪。

法官提醒:

一、情侣之间的财务往来错综复杂,若发生借贷行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忌用现金,尽量采用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即便是因情感原因不方便保留书面证据,但也要注明转账的备注或者转账完毕后留下确认对方收到借款的回复。

二、情侣之间私密性较高,为避免双方的部分隐私内容公之于众,影响双方及其家人的公众形象与生活。发生财产纠纷后,情侣双方应理智的积极协商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彼此的影响。尤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积极面对,认真举证、厘清事实,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审理,导致最终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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