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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二年执行会死吗(缓期两年执行死刑司法解释)

2023-12-31 13:10:02 法律知识 浙江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缓期二年执行会死吗(缓期两年执行死刑司法解释),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死刑有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二年内没有故意犯罪,就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二年内坐牢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所以,很大概率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终的结果是不会死的。

判处死刑,最终减刑减到坐一两年牢是不是就出来了?

如果家里有钱有势,一直有重大立功,是不是减刑减到坐一两年牢就可以放出来?

我是我女朋友曾经问我的问题,我相信,大部分人都不知道减刑减到多少年。

死刑缓期执行,法院同时可以判处限制减刑。在法院限制减刑的情况下,最少执行的刑期是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没有判处限制减刑,最少执行刑期二十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不是最少关在牢里二十年、二十五年?

不是,因为还有假释。

假释就是附条件释放,比如释放出来,但是要定期到派出所报道等等。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所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仅不会死,最终关在牢里的时间可能是不足二十五年的。

我国还有死刑吗?

我国并没有废止死刑制度。

曾经我写过文字,有网友“义愤填膺”评论道“我国应该恢复死刑制度”。

我国还有46种罪是适用死刑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9个罪名,大家看看都认识吗?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废除)

25.走私核材料罪(废除)

26.走私假币罪(废除)

27.伪造货币罪(废除)

28.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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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新规定)

拆迁中有的被拆迁人拿到的补偿款很低,甚至难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任谁也是不愿意房屋被拆的,一旦局面僵化,拆迁方往往都会以“强制拆除”来解决,征收方真的可以强制拆除我们的房子吗?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为大家详细解答。

拆迁方可以强制拆除强制占地吗?

有的被拆迁人选择作为“钉子户”来拒绝搬迁,不启动法律程序也不积极协商,意图想拖延拆迁进度来争取合理补偿。这种情况下,拆迁方可以强制拆除强制占地吗?

律师提示大家,经过一定程序后,是可以强制拆房的。我们国家关于强制占地、拆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赋予了相关机关一定强制拆除和强占的权利,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一味等待来拒绝搬迁,很多情况下,我们可能将等到强制拆除。

一味拖延可能会导致房屋被强制拆除,大家注意,拆除的前提是保证补偿是合法公正的。否则将承担违法拆除的责任。甘肃省某村村民林先生就遇见过这种事,求助于圣运律师,最终获得胜诉,为后续争取合理赔偿打下基础。

几年前,县国土局强制拆除了林先生的房屋,经多次交涉无果,林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圣运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圣运律师认为,县国土局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没有给予任何安置补偿,涉案土地不具备责令交出的前置条件,此时对林先生的房屋实施强拆,没有法律依据,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林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土地取得了征地批复且已进行公告并且县国土局已经为林先生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了补偿款,判决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林先生不服,圣运律师协助林先生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圣运律师认为,在县国土局责令林先生交出土地之前,林先生并未依法得到任何安置补偿,县国土局先责令交地,再强拆,后补偿的行为违背了法定程序,并且虽然某县国土局为林先生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了补偿款,但补偿数额较低,存在不合理之处。

最终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撒销了一审判决,确认了县国土局做出的《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违法。

最高法:补偿不合理不能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强制拆除措施:

一、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二、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四、超越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拆迁方赶拆迁进度等原因,会有上述案件这样强行拆迁的事情发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不允许强拆,但是这并不代表被拆迁人消极等待就能解决问题,寄希望于法院不支持拆迁方的强制执行申请,易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上述胜案中,林先生与拆迁方进行多次交涉未果后,果断选择不再拖延,及时求助于圣运律师,这是非常正确的选择。争取合法权益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期限一过,征迁方即可申请法院司法强拆。维权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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