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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一般判几年(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2024-04-08 13:32:01 法律知识 义乌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犯罪未遂一般判几年(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一种主要的未完成形态。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已着手实行犯罪

认定是否着手犯罪,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借助犯罪预备行为来认定着手。

2.从行为是否使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面临具有现实危险性的侵害或威胁来认定着手。

3.从不同犯罪实行行为的特点来认定着手。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大致可分为四类:

单一实行行为、复合实行行为、择一实行行为、并列实行行为。

(二)犯罪未得逞

1.不能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认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

2.犯罪未得逞,不等于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而是指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特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3.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齐备,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大致分为自身的原因与外界的原因两大类:

第一类是自身原因,或称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犯罪分子自身行为能力欠缺和犯罪分子主观认识错误。

第二类是外界原因,或称客观方面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

(一)以犯罪行为实行终结与否为标准,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将构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已实行完毕,但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将构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止其继续实行,因而使犯罪未得逞。

(二)以实际上能否既遂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本有实际可能达到犯罪既遂,但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因使用的工具、方法不当,或犯罪对象的不存在,而使犯罪未得逞。这是由于工具性质和对象特性决定的。

三.犯罪未遂是否存在的情况

(一)过失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从主观方面看,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意图和犯罪目的。在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场合,也不存在“未得逞”的问题。

(二)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多数人认为,间接故意无未遂。主要理由是: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目的,所以也不存在犯罪未得逞的未遂状态。

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发生与否都在其放任的主观意志内,结果没有发生,也不能说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得逞”。

间接故意只存在于所放任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的场合,所放任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也就不成立间接故意犯罪,当然也就无未遂可言。

(三)加重构成犯是否存在未遂

我国刑法的加重构成犯,主要是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1. 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

因为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仅以结果有无发生作为要件。结果加重犯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未遂之分,所以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

如果确认了结果加重犯又要区分既遂与未遂,就违背了结果加过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2. 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

情节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由于具备了超出基本构成的严重情节,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依照本罪定罪,并加重其刑罚的情形。

情节加重犯的加重因素可以有手段、对象、地点、行为、次数、身份、数额等。凡是结果因素以外的其他加重构成犯,通称为情节加重犯。

在情节加重犯中,只有一个危害结果发生,其犯罪既遂标准同基本犯罪相比,并无差异,即同样以犯罪的基本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既遂的标志。

四.犯罪未遂的处罚

《刑罚》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自刘宪权老师主编的《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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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行政诉讼案由规定(行政诉讼受理案件通知书)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就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及执行工作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案由作出相关规定,并就准确适用《案由暂行规定》下发通知。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案由暂行规定》设置了三级行政案件案由:一级案由1个,二级案由22个,三级案由140个,对常见案件案由进行了列举。

通知指出,要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和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案由暂行规定》既适用于包括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在内的行政案件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状所列被诉行政行为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裁判阶段,人民法院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可以重新确定案由。二审、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中发现原审案由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确定案由。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当采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结案案由。

通知强调,要准确理解案由的确定规则。《案由暂行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八类特殊行政案件的案由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并指出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记者 姜佩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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