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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客户信息多少条构成犯罪(泄露个人隐私的定罪标准)

2024-04-08 13:04:02 法律知识 保山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泄露客户信息多少条构成犯罪(泄露个人隐私的定罪标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罗沙、白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日公布,该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司法解释对此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说,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发布信息”。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等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姜启波介绍说,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此外,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规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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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案例(最新劳动合同法赔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对相关事项约定不明时,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而只是属于瑕疵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的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

根据该条规定,当劳动合同对相关事项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可采取的补救方法即为重新协商,通过协商重新确定相关的标准。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另外,还包括专项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当劳动合同对相关事项约定不明而又无法重新协商一致时,要注意查询有无相关集体合同的规定。

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对于劳动报酬问题,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因此,同工同酬,并非仅指相同岗位,从事相同工作,还要求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不能重新一致且无集体合同的规定,而需要根据同工同酬的方法确定时,则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同工”的对象,从而依据该对象的劳动报酬标准来确定约定不明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在确定比较对象时,要综合考量工作年限、工作经验、工作技能、技能熟练程度、学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具体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等因素确定。

部分地方立法对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时如果处理也作了相关规定,要注意查询当地的相关立法。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劳动报酬之外的其他劳动条件,双方无法重新协商一致,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则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都规定有相应的标准,对于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的事项,应对应查找国家的有关规定。

劳动用工实务中,虽然劳动合同对相关事项约定不明,但双方按一定的标准实际履行了一段时间,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相关事项,但在实际履行中,却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当事人一直未提出异议,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按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来认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相关事项的标准。

另外,书面劳动合同并不限制“纸质”形式,还包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达成的协议,如QQ、微信聊天记录等书面形式,通过非“纸质”形式作出的相关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还可能通过口头方式约定相关事项,如果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司法实务中一般也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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