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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公司财物怎么处理(公司内部盗窃处理方法)

2024-03-29 13:25:01 法律知识 登封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偷盗公司财物怎么处理(公司内部盗窃处理方法),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同时,利用公司职务交接未及时更换系统密码漏洞,盗窃公司支付宝账户金额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张某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在萍乡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旗下4家快递、物流子公司担任经理,多次向该工贸公司报销快递系统充值款,但未实际充值或仅充值部分金额,同时,对于快递公司应上交的返点款,张某数次仅部分返回,剩余个人截留,金额共计438842.76元。

2020年10月张某不再担任4家公司经理,2020年12月起,正式调任江西某包装有限公司。其间,张某发现4家快递、物流公司对公支付宝账户的帐号密码未更换,其仍可以通过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该快递系统及支付宝账户,便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通过手机登录系统及账户,将115,000元转到其个人支付宝。

芦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4家快递、物流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报销快递充值系统充值款、上交部分快递系统返点款的方式,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在调离工作岗位后于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秘密将公司对公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内,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在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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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最高院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

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法宝在线的律师借助一些案例和法律实务,列举合法性的最重要的三点:

1、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另外针对这样类型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批复,即法复[199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关于“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在收集录音时,不可采取暴力手段等胁迫、威胁对方做出对他不利的谈话,否则也是无效录音。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如录音证据不连贯,被剪辑、拼接,可能受到对方或法院的质疑而启用鉴定程序,以鉴定结果论其真实性。如录音证据为复制品,非原始载体呈现,那么其在法律上无真实性可言,就更别谈作为证据证明了。

4、有其他证据佐证。还原事实真相需要证据,多种形式证据相组合联系才可以拼出更加贴切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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