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罪成立具体条件(弃婴罪与遗弃罪的区别)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而父母对子女也有抚养义务,那么遗弃子女会构成什么罪呢?有网友问到这个问题,那么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下。
按照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比如说:因为遗弃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等等。
举个例子:张三和小花是一对情侣,谈恋爱的时候两人真的是蜜里调油,但是好景不长,在一起久了,各种矛盾爆发出来,在两人想要的分手的时候,小花发现自己怀孕了。
一开始,张三和小花觉得孩子是无辜的,就准备着结婚,然后把孩子生下来。两人先去领了结婚证,也准备了一些小孩子用的东西。后来,在孩子出生之后,张三和小花之间又因为孩子开始闹矛盾,甚至想要离婚,但是两个人谁都不想要孩子。
于是,在一个夜黑风高的晚上,两人就把孩子抱到垃圾场扔掉了。因为垃圾场位置很偏僻,小孩才几个月大,又没有任何的生活和自保能力,也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最后没能活下来。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和小花涉嫌的就是遗弃罪。
由此可见,养不养孩子并不只是父母两个人的事,如果生了不养,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相关推荐:
知识延伸
什么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通俗解释)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人都被判死刑了,生命都要结束了,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呢?
上一期咱们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有网友私信给我说,我们在判决的时候经常会听到这样一种情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人就奇怪了,犯人都被判死刑了,生命都要结束了,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呢?有什么意义呢?其实,这并不是多此一举,而是相当有必要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有以下几点原因,对危害国家安全,不服从国家制度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大家想一下,如果这个时候他还享有政治权利的话,他们很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力再次从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是有一些权利,就算是个人死亡了,但是这些权利还是存在的,比如说判处死刑的是一名作家或者是发明家,那么他生前带来的价值不会随着他生命的结束而终止,就拿作家来说,即使人死了,他生前创造的作品是拥有著作权的,他的作品依然可以在报纸刊物上发表,那么他出版的书籍发表的文章适合继续流传吗?显然是不幸的,在2006年,陕西汉阴发生了一起特大杀人案。罪犯邱兴华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矛盾,趁道观内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斧头,弯刀将铁瓦殿内的十人杀害,杀人之后还放了把火,最后被判处死刑,但是他在等待被执行死刑期间,还在看守所里写书,一本是他的自传,一本叫金笔定江山,这两本书是有著作权的,那么大家想一下,这样的书能出版吗?当然不能,还有一些权利是可以由家人来代为行使的,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才会结束,所以说,对于一些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非常有必要。
版权保护: 【本文标题和链接】弃婴罪成立具体条件(弃婴罪与遗弃罪的区别) http://www.youmengdaxiazuofa.net/falv/20240329186681.html
-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