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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生效条件(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2024-03-15 13:50:01 法律知识 麻城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质押权生效条件(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第三节,质押权

质押权主要考,两个新的制度,一是流动质押(质押物是动的),二是权利质权。

1.流动质押

,甲找银行贷款,用甲(现有的及将有的产品)质押,甲再找到物流乙公司为银行作代理,这样甲再把抵押物交付给银行的代理人丙公司,完成流动质押。

监管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抵押物,并实际控制。就是基本的委托代理。

监管表面是债权人的代理人,实际却是债务人的,代理人监守自盗,不履行监守职责。这就相当没有取得动产质权。

监管系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该批货物,或者中虽然受到债权人委托,但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的,导致货物仍然由出质人实际控制,动产质权因为要交付,这种仍由出质人控制就是等于没有交付,这样债权人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应当认定质权未设立。

2.权力质权,

债权想要的是权利质权,可以质押的权力条件有,一是法定的(有价证券、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证券有两类,债权效力的证券和物权效力的证券,债权证券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日常生活中的面包券、蛋糕、电影票、购物券等各种消费券也是。物权证券有仓单和提单。单据,就是货物本身。简化了交易程序提高效率。

票据都可以作担保。

担保物权的权利质权设立,一是有权利凭证的交付权利凭证,无权力凭证的进行登记。(公示生效)。二是,股权,股权登记即设立,三是,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就是债权),相当于债权转让,其原则就是内外有别加通知(债务人将其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借款合同,再加应收账款的约定质押,整个就是内部约定,然后就是外部通知,债务人直接通知应收账款对象或是另一方通知并附合同证明,通知方式不要式就是电话短信等形式皆可),

租金收取权,高速公路收费权,项目收益权,排污权,都是有预期收益的 债权请求权。皆可进行质押

条文: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就是账户,包括保证金账户,流动金账户,都行。

第四节,留置权

留置权,是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仅一个。抵押权、质押权,皆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实现的。

法定担保物权,构成要件,(法定就必须有构成要件)。要件:1债权已到期,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基于同一法律关系,4不违反法律当时规定,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留置和商事留置。民事留置,自然人间比如修东西不交钱,东西被扣押,扣押就是留置。

企业与企业的商事留置。

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也算(其是参照商事制度)。

1流动质押加商事留置

正常交易,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第三人的资产情况),委托监管协议。

条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监管人因同一法律关系,(流动质押是三方签定的委托监管协议,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以该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法院不予支持。

2商事留置可以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至于两者之间也得有商事营业关系,不是有债权就可以留置。

营业是民事与商事分水岭,营业之债可留置,无因管理导致打非营业之债不能留置。

条文: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该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营业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该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动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法院予以支持。

核心就是营业关系,如果是营业关系可以留置,如果不是营业关系,无因管理,就不可以。

3实现和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条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不享有处分权的动产,(即留置了第三人的动产),动产的实际权利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是被别人善意取得了动产留置权。

商事留置就是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民事制度只要不享受处分权的,被扣押了就是留置了。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留置,最少得要有60日的宽限期

总结:担保物权,包括三类,一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抵押权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未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质押权移转了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也移转了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权的客体,即对象,是法定的,有动产(车辆)、不动产(房屋)、不动产有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是动产和权利(四权利,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留置权的客体就是固定的一种,动产。

只有抵押权有行权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就是3年,只是3年为可变期间)。质押权和留置权均无行权期限。留置最多涉及的是宽限期60天,易坏损的水果蔬菜之类就不需60天,立即拍卖。

不可分属性上,抵押权是不可分的,遵循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就是只要差一点未还完,就要完整担保物。同时质押权也是不可分的。留置权,就不能所有的都留置了,留置权是可分性的,留置必要价值部分就行。

从属性上,质押权有从属性,留置权有从属性,抵押权也有从属性。但有个例外,最高额抵押权转让上不遵循从属性。

物的担保,担保范围和强度是法定的。法定情况下和没有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担保范围6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质押权有保管担保财产的问题。

担保物权系从权利。债权是主权利。因债权人害怕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而存在。其实乃优先受偿权。单纯支配和利用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权的优势,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实现了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对应的,质押权的劣势就是,移转了标的占有,造成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浪费。留置权是强行设置出来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留置权的商事留置,不一定非得留置债务的动产,也可留置合法债务人的第三人动产,不一定非得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最低得要有营业关系。

担保物权是有限责任,只能对其特定物拍卖掉优先受偿。而人的担保是无限责任。这就是权力和义务相统一。

担保物权仅是物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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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劳动纠纷不受理的情形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关于上述法律条款第一项“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该如何把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是不是大家会觉得这两条怎么有冲突啊,明明劳动法规定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这里又说“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呢?

这里就要注意这个“

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的表述了,

我们再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个是属于违反劳动法的情形,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缴交手续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已经给劳动者缴纳了部分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而部分月份没有缴纳,或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不符,这样的情形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属于欠缴、漏缴部分,依法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会明确告知劳动者去找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处理,目前征收机构从社保机构改成了税务机关,威慑力更强,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同样的也无法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个广大劳动者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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