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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范文怎么写(简单的担保协议书模板)

2024-01-04 12:36:01 法律知识 邹城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担保书范文怎么写(简单的担保协议书模板),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委托人(甲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托人:(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因向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权人)申请贷款事宜,甲方特委托乙方为提供担保。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 甲方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住址且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1.3 甲方在其借款申请中应向乙方如实、完整地说明其个人有关信息以及借款资金的使用用途,甲方将按其申请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4 甲方应就其个人所有的和其与他人共有的以及其有权处置的全部资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以及甲方所承担的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以及银行账户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和存款余额等),向乙方作出详细充分的说明,并提交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材料,甲方保证上述情况说明及材料全部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和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1.5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对乙方订立或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涉及乙方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1.6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事先经过乙方正式明确的书面同意,甲方不会就其任何资产或权益进行转让、转移占有、出租、出借、承包、托管、设定担保、设定信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处置。

1.7 对于任何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乙方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违约行为等,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即时通知乙方。

1.8 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 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 ,(币种) ,金额(大写) 元。具体内容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日至 日。具体期限以主合同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乙方为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等以乙方出具的保函、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反担保措施

本合同订立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应以乙方的最后确认为准,并另行订立相应的反担保合同、条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交纳担保费、评审费,担保年费率为主债权金额的 %,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率为担保额的 %/年,金额为 人民币。评审费一经收取即不予以退还,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获得主合同项下融资或贷款的或者甲方提前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均不予退还。

6.2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每日按延迟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赔偿损失。

6.3 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6.4 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6.5 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之前,甲方不得进行可能危及乙方追偿权实现的资产转移。

6.6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个人资产、个人信息等的变动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7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6.8 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消、被起诉或仲裁、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6.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6.9.1 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6.9.2 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仲裁、诉讼等;

6.9.3 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9.4 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被处理(如转让、赠与等);

6.9.5 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6.10 甲方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6.11 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甲方的个人信息、财产变化等情况,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须将变更情况提前三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7.2 保证期间,主合同债权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

7.2.1 通知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支付;

7.2.2 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7.2.3 乙方直接代偿。

7.3 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除收取担保费以外,按被担保金额每日万分之 比例支付逾期担保费。

7.4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除收取逾期保费以外,还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 的比例向甲方收取代偿款的利息。

7.5 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怠于行使或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7.6.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7.6.2 甲方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7.6.3 当甲方死亡、失踪或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时(甲方的财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除外);

7.6.4 改变资金用途;

7.6.5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6.6 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7.6.7 个人财务状况恶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

7.6.8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

7.6.9 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的;

7.6.10 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

7.6.11 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特别约定

8.1 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8.2 非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或者无效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所支付的评审费用不予退还,担保费则根据具体的担保时间、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和为履行相关责任产生的费用进行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返还,不足部分,由甲方进行补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事项的(包括承诺性事项),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支付担保保费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放款通知

11.1 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通知主合同债权人放款:

11.1.1 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

11.1.2 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11.1.3 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

11.1.4 甲方及其担保人无违约或潜在违约情形。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3.1 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还款后,乙方有权要求或委托主合同债权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

13.2 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主合同债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乙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各持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若需要),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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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

一、关于违法解除、终止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02

二、因为违法解除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挂钩,所以先来看看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受到双封顶的限制,那么计算赔偿金时又如何计算呢?

03

三、赔偿金如何分段计算?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规定。那么在违法解除案件中,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应予计算?

观点一: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也应当按照双倍计算

此种观点依据: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对“用工之日”的理解当然包含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且条例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与补充,故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时也应当按照双倍予以计算。

1、国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3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应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观点二:赔偿金应当分段计算,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的单倍计算,08年之后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计算

此种观点的依据为: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才出现了赔偿金的概念,根据法不溯及既往,那么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赔偿金时应当按照单倍予以计算。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31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计算年限应当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而分别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否支持劳动者提出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赔偿金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最早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琳、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皖01民终1576号

关于经济赔偿金中周琳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周琳于1998年10月1日入职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无异议,因此对于解除与周琳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补偿应自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工作年限。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当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故本案中周琳的经济赔偿金应分段计算。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自1998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周琳的经济补偿金应为179739元(19971元/月X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4

四、赔偿金计算是否实行“双封顶”?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高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置了“双封顶”:1、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2、最多支付12个月,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2014)》第27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也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赔偿金则是按上述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计算。

可以看出,上海、广州地区对此做了明文规定,如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受到双封顶的限制,那么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也应当受到双封顶的限制,此也是目前主流观点。但是实践中,赔偿金计算是否受到12个月封顶计算,问题的根源仍来自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

3、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8.17)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可以看出北京地区的规定是先算经济补偿金,然后经济补偿金*2=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进行计算,08年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施双封顶计算,而08年之前的情形则根据481号文件与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予以确定,而08年之前的情形不受基数封顶限制,仅仅协商一致解除与不胜任工作解除受12个月封顶限制,所以北京地区09的规定相当于赔偿金的计算不受双封顶限制。

05

五、本人的一些意见:

可以先参考安徽省高院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安徽:安徽省高院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2015.2.5)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视以下情形确定:

基数分段计算: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顶数额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解析:

《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即:劳动合同终止与员工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在08年之前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并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除这两种情形之外的情形,且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高于社平工资三倍,因为08年之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封顶的规定,且本人工资不高于社平工资三倍也符合08年之后的法律规定的基数不封顶情形,所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如果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由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法律规定没有基数封顶的限制,所以08年之前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以实际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08年之后的工龄以社平工资三倍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年限分段计算: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解析:

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情形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且工资不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那么即使08年之前或者之后的工龄均超过12年,那么除了这两种情形之外08年之前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均可以超过12个月,所以可以统一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同样如果属于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那么计算经济补偿金时,08年之前的工龄不得超过12个月,08年之后的工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

“双封顶”分段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解析: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也即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那么08年之后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实施双封顶(2008年至2021年已经13年超过十二年了,所以存在一定意义)

08年之前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因为除了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两种情形之外有12年封顶的限制(仅是年限封顶,基数不封顶),并且员工以单位未缴纳社保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两种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之下并无年限封顶,也无基数封顶。

我们可以看出安徽省高院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完全是分段予以计算,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赔偿金为补偿金的两倍,且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当单位违法解除时,可以先依据安徽省地方性规定算出经济补偿金,然后以经济补偿金数额*2即可算出赔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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