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小常识(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今天给大家整一期冷门的法律常识!建议先马再看!
砍掉拇指是重伤,砍掉小指是轻伤
在法律上,砍掉拇指是重伤,砍掉小指是轻伤!
要是出了什么事,可以让拇指来抗,这样赔得多一些。有网友表示:从医学角度来讲:拇指承担了手部功能的50%,拇指毁损后,该侧手基本告废。而小指毁损后,除了不美观,手部一般功能基本不受影响~
参考法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属于重伤二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家贴的“偷一罚十”是无效的
商家贴的“假一赔十”是有效的,但“偷一罚十”是无效的!
所以……你偷了东西可以不用赔十倍,但是!会被抓起来…网友:那偷到假货呢?
答:那当然是两个都抓啦~
参考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遗失物若无人认领归国家
很多国家有规定,如果捡到别人遗失的东西但又无人认领,那东西就归你了。但
在我们国家,遗失物要是一年内都没人领,那东西就是国家的了~
所以:假如你流落江湖超过1年无人认领,你就被上交国家,估计会被包分老婆!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空调车不开空调,可要求退票
坐公交,发现标了空调车但没开空调,可以依法要求退票~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1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拐卖成年男性没有具体罪名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对拐卖成年男性没有具体罪名。
但是拐卖的时候,很可能行为上构成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啥的,反正总有一款适合你~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不能随意开除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除非你犯了什么人人喊打的大错,否则学校是不能开除你的~
别担心老师吓唬你要开除你,但也别去跟老师对线呀!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误打便衣警察不算袭警
衣警察要是没暴露身份,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打了一顿,那你是不算袭警的~
但需要注意,就算不算袭警,他也是完全有理由认为你是“寻衅滋事”,然后秒出警把你抓起来的~
参考法条:
《人民警察法》第23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借条的诉讼时效是3年
是别人问你借了钱,又打了欠条,到期记得赶紧找他要,要不回就打官司!
千万被让对方拖,让他拖过还款期3年,你的诉讼时效就过了,到时候法院都不好帮你。
当然,友情提醒大家~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只要你在期间内有向对方主动要债,三年诉讼时效就可以从头计算啦!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懒觉的人!
另外,朋友借你的钱,还是要完善手续,否则只有转账凭证是很麻烦的!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2条: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妈妈和女朋友同时掉水里先救谁?
女朋友问:我和你妈妈同时掉进水里,你会先救谁?答案是:根据刑法,你必须先救你妈!
因为在法律上,你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父母身处危险,你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如果可以救助而选择不救助,导致其死亡,将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虽然这样说听起来很残忍,但的确男女朋友关系,在法律面前,就是两个不相干的普通人。救助女朋友是道德义务,如果你不救助,虽然并不违法,但你可能会失去女朋友…… 当然如果领了结婚证,就另当别论了,两个都要救!所以不妨先去领了证再来问这个问题。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安乐死是非法的
记得罗翔老师在谈到人的自由的时候,提过一个问题:身体是自己的,那一个人是否应该有贩卖自己器官的自由?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
绝对的自由往往意味着绝对的剥削。
生命健康权,应当被视为一个人必须拥有的权利,而不能被任何人(包括自己)所剥夺。如果有人说“你把我杀了吧,我好痛苦”,然后你就把人家杀了,你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有人说“你把我手砍了吧”,结果你把人家手砍了,你还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有人说“你扇我一巴掌”,然后你扇了人家一巴掌……嗯,这个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不过要是打得人家桃花满天开,那就另当别论了……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建议:遇事请个律师吧
提醒各位朋友们,虽然说的确有一些案件不需要请律师代理,也能胜券在握。但是,绝大部分案件没有律师代理,一般都是要吃亏的……如果您真遇到法律问题涉及到打官司,不想花钱委托律师,还是可以选择找咱们平台律师咨询的呀!先听听看律师的专业指导再行动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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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标准(最新土地用途分类表)
依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号GB50137-20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H |
建设用地 |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
||
H1 |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
||
H12 |
镇建设用地 |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
||
H13 |
乡建设用地 |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
||
H14 |
村庄建设用地 |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
||
H15 |
独立建设用地 |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
||
H2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
||
H21 |
铁路用地 |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
||
H22 |
公路用地 |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
||
H23 |
港口用地 |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
||
H24 |
机场用地 |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
||
H25 |
管道运输用地 |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
H3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
||
H4 |
特殊用地 |
特殊性质的用地 |
||
H41 |
军事用地 |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
||
H42 |
安保用地 |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
||
H5 |
采矿用地 |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H9 |
其他建设用地 |
除此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地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
||
E |
非建设用地 |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
||
E1 |
水域 |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
||
E11 |
自然水域 |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
||
E12 |
水库 |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E13 |
坑塘沟渠 |
蓄水量小于10万m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
||
E2 |
农林用地 |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
||
E3 |
其他非建设用地 |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
||
E31 |
空闲地 |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
||
E32 |
其他未利用地 |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
(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R |
居住用地 |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
||
R1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
R1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得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
||
R20 |
保障性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
R21 |
住宅用地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R3 |
三类居住用地 |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
||
R32 |
服务设施用地 |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A21 |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
||
A22 |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A31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A32 |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中学、小学用地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
||
A35 |
科研用地 |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
||
A4 |
体育用地 |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
A42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A51 |
医院用地 |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
||
A52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
||
A53 |
特殊医疗用地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
||
A59 |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
||
A6 |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
||
A7 |
文物古迹用地 |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
||
A8 |
外事用地 |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
A9 |
宗教设施用地 |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B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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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商业用地 |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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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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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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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
餐饮业用地 |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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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
旅馆用地 |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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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商务用地 |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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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 |
金融保险业用地 |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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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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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9 |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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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 |
娱乐用地 |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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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2 |
康体用地 |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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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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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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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9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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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
M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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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
一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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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二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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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
三类工业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需布置绿化防护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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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
物流仓储用地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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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
||
W3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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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
城市道路用地 |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S2 |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S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
||
U11 |
供水用地 |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
||
U12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
||
U14 |
供热用地 |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
||
U15 |
邮政设施用地 |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
||
U16 |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
||
U2 |
环境设施用地 |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U21 |
排水设施用地 |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U22 |
环卫设施用地 |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
||
U23 |
环保设施用地 |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U31 |
消防用地 |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U32 |
防洪用地 |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
||
U9 |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G1 |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G2 |
防护绿地 |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
||
G3 |
广场用地 |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
备注:本文档依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号GB50137-2011)将用地分类分为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并梳理了用地性质以及代码间的对应关系。适用于建筑设计人员、土地规划人员以及需要了解政府土地规划的普通购房人员等。
版权保护: 【本文标题和链接】关于法律小常识(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http://www.youmengdaxiazuofa.net/falv/2024010418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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