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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2024-01-03 12:40:01 法律知识 七台河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根据民政部预测数据,

到“十四五”期末,

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达到3亿人,

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老人,

他们的养老问题将面临严峻挑战,

若是再遇到不愿赡养的子女……

瘫痪老人被独自留在原告席?

2月24日中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琅塘法庭的法官李红宁承办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张婆婆今年77周岁,瘫痪在床,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刘甲、刘乙、刘丙为张婆婆的三个儿子,均已成家。2020年3月张婆婆瘫痪以来,小儿子刘丙赡养了半年,支付了12000元赡养费。此后,大儿子刘甲接手照顾,但他自身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精神四级伤残,无固定收入。在此过程中二儿子刘乙出力最少,兄弟们为母亲的赡养问题多次争执,无奈之下张婆婆只好求助法院。

开庭当天,刘甲将张婆婆带到了法院,但刘乙、刘丙均未到场。李红宁决定再等等,先去接待其他当事人。但等她回到法庭,却

发现只有张婆婆一个人孤单地待在原告席,刘甲已不知所踪。

李红宁赶紧电话联系刘甲:“你怎么把你母亲一个人留在了法庭?”刘甲回答道:“我反正精神有点问题,管不了事了,我要去新化看病了。”李红宁劝道:“你先别走,把她放在这里没人照顾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会妥善处理好这个案子的,你先把你母亲接回去。”不料刘甲直接挂断了电话。

权宜之计:把老人送到养老院

面对被留在原告席上的老人,李红宁首先考虑的是先把她照顾好。虽已入春,但当天的气温仍然比较低,李红宁为老人拿来了电暖炉烤火,又安排了一名女法警一直陪在老人身边,还在饭点时端来了饭菜。

安抚好老人后,李红宁又电话联系了刘乙、刘丙,两人均表示人在外地,暂时无能力赡养。李红宁又找到老人所在村村支两委和群工办,商量如何妥善解决张婆婆赡养问题。

经与村支两委和群工办讨论,大家决定先将张婆婆送至养老院照顾,

再做三被告的思想工作,让其承担赡养义务;如果三被告执意拒绝抚养,则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随后,经众人多方努力,张婆婆被送到了养老院,负责人还多次通过视频,向法官展示张婆婆近况。

工作人员将老人送往养老院。

多方调解:三兄弟达成赡养协议

但养老院终究只是权宜之计,让三被告尽到赡养义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为此,李红宁多次做三被告的思想工作,每人打了十余通电话,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三兄弟愿意履行相应义务。

3月9日,法庭联合村支两委、司法所启动三调联动,赡养纠纷顺利解决,三兄弟达成调解协议,由刘乙直接赡养老人,刘甲、刘丙每人每月承担赡养费1100元,如需将老人送养老院护理,则三人共同承担相关费用。当天,张婆婆被儿子接回了家,安享晚年。

被留在原告席的老人,终于找到了归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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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工资薪金所得具体包括哪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最近,很多纳税人在问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有什么区别呢?“临时工”工资到底该计入工资薪酬还是劳务报酬呢?今天小编就教大家辨别清楚~

1

工资、薪金所得and劳务报酬所得

定义: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

如何判定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与任职单位无关),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

例: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应税所得,属于企业司雇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雇员,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3

离退休人员如果在别的单位继续任职,该如何判定呢?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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