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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案例分析(继承法新规定继承顺序)

2024-01-03 12:20:01 法律知识 来宾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继承法案例分析(继承法新规定继承顺序),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被继承人段山(2003年1月21日去世)、崔梅(1998年2月24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段一、段二、段三(1983年11月5日去世)和段四。段三与孙婷育有一女为段三琳。段山和崔梅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段山于1997年4月1日取得北京市西城区1801号、309房屋产权。段山与崔梅的父母均在二人去世前死亡。段四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照料被继承人。其他人也曾照顾过被继承人。

段一、段二、段三琳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309号房屋为段山的已购公房,段山与崔梅系初婚,段山和崔梅去世后,未对上述房屋进行继承分割。段四称,其自1985年就在诉争房屋与父母一起居住,结婚后也一直居住在此,其全家的户口也在该房屋处。其父母自生病到过世都是其在照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一直与被继承人生活,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而其他继承人只是逢年过节过来探望一下老人,并没有一直生活在一起照顾老人,故认为其应取得被继承人房屋的50%份额。现段一、段二、段三琳与段四对其继承份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各人对房屋的继承份额。

在庭审中,证人李增财证明,段四曾经在段山和崔梅在世期间悉心照料。段一来父母家一次,段二经常回娘家。没有听见兄弟姐妹吵架。赵山江证言,段一过年过节来看望父母,段二来的多。赵民富称段四结婚前后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尽到了赡养和照顾父母的责任和义务。钱宽山为段四朋友,称其到段四家,崔梅一直夸段四孝顺,没有提其他子女。段一、段二、段三琳认可李增财、赵山江的证言,认为钱宽山、赵民富系段四的朋友,其证言具有倾向性,不予认可。
律大咖分析,结合案情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涉诉房屋原产权人段山和崔梅均已去世,且未留有遗嘱,故涉诉房屋应作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应当指出,赡养包括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具有多重维度,无法精确量化,从立法精神来看,“多分”的份额是继承法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行为的一种肯定和倡导。本案段四与被继承人段山、崔梅长期生活在一起,妥善照顾了老人的晚年生活,尽了主要的扶养责任,可以依法适当多分遗产。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段二、段一对被继承人尽了相当的扶养义务,依法适当分配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享有法定继承权的段三先于被继承人段山和崔梅去世,故其女儿段三琳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依法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段一、段二、段三琳三人继承份额以等分为宜。关注律大咖,大咖帮您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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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恶意拖欠工资立案标准)

春节将至,此时正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 用工单位或雇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财产权。

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加大了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并且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雇主和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入罪条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①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②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2)数额较大。①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②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恶意欠薪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入罪标准】

省份

入罪标准(数额较大的标准)

广东

一、一类地区:

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

2、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

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

2、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浙江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

江苏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海南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广西

重庆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四川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在5万元以上的。

湖南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六千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湖北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其中,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其中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

内蒙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河北

1、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2、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河南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

贵州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一万元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五万元的。

辽宁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宁夏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

2、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总额达3万元以上。

【刑法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

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律师提示】

如果用人单位和雇主在侵犯劳动者权益,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广大企业职工、农民工应用合法的维权手段,可以主动选择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权索要工资,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恶意欠薪问题,通过刑事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广大企业主应当尊重他人劳动、诚信经营,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旦发生欠薪问题,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清偿工作,努力消除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在办案中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

一、基本案情

涉案单位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刘某系A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A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零售业务的民营企业。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A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A公司应当支付12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刘某拒不执行仲裁决定。公司实际经营地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行政执法公告”责令支付,刘某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委托代理律师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额支付给12名员工。

2018年5月29日和8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分别将刘某和A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两案并案处理。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A公司另有经劳动仲裁仍拒不向员工支付30万元欠薪的事实。检察机关对刘某严肃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并向其阐明了对主动缴付欠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刘某于11月23日将30万元欠薪交到检察院账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26日发还给被欠薪员工。

二、处理意见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刘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2018年11月29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刘某不起诉。

三、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积极作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讨欠薪,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杨浦区检察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保障了仲裁裁决和行政执法决定落实到位,为劳动者全额追讨欠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切实考虑被欠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被损坏的法律关系修复的,依法从宽处理。在办案中,既要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民营企业经营者要依法承担企业责任,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员工是企业的财富,法律是经营的底线,唯有守法经营、关心关爱企业员工,才能保证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刘某某以四川省攀枝花市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接房屋修建工程,在收到100余万元工程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后采取变更电话号码、前往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2020年6月17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刘某某仍未支付。截至2020年7月,刘某某拖欠30名农民工工资15.4万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刘某某承接四川省盐边县电力公司某变电站修建工程,在收到工程款16万余元后未足额支付3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拖欠工资11.8万余元。2020年10月21日,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下称《指令书》),但其始终未支付。

因刘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2021年5月1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24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在攀枝花市承接工程过程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5.4万元,以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电力公司某变电站修建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确有错误,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同年11月4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认定了刘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11.8万余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1.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依法抗诉。

本案一审判决未认定刘某某在盐边县工程中欠薪11万余元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认为盐边县人社局送达的《指令书》中在“周某某民工工资”前遗漏了“支付”二字,属于缺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法定入罪前置要件。二审期间,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着眼这一争议焦点,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依法提取了《送达回证》等书证,询问了人社局执法人员和相关证人,前往涉案公司注册地,对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指令书》的现场进行复勘并制作光盘固定证据。经补证查实,盐边县人社局留置送达给刘某某的《指令书》中并未遗漏“支付”二字,但该局移送给公安机关作为证据材料的《指令书》上遗漏了该二字。

2.申请关键证人出庭,充分说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审庭审期间,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了盐边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出席法庭作证。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围绕盐边县人社局是否依法留置送达了《指令书》,以及留置的《指令书》上是否遗漏“支付”二字等争议焦点对出庭证人进行询问。并结合出示的证人证言、送达回证、复勘视频及照片等新证据,还原了客观事实。检察机关进一步阐释,《指令书》下达前,盐边县人社局已向刘某某告知其欠薪行为已被立案调查,并组织其与被欠薪员工进行调解,且在《指令书》中载明了其拖欠员工工资的客观事实,故尽管盐边县人社局移送给公安机关的《指令书》中遗漏了“支付”二字,但实质上应当认定政府有关部门已履行完责令支付职责。

【典型意义】

1.依法抗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该案中检察机关既通过依法指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又果断行使抗诉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践行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检察承诺,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构筑起了刑事检察保护屏障。

2.依法主动履职,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检察机关一方面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效果。另一方面采取申请证人出席二审庭审作证、开展交叉询问、出示新证据、加强释法说理等方式,充分履行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余某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监督移送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4月起,余某安在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租赁厂房和机器设备,组织工人从事鞋业制造和加工,于2019年6月注册成立晋江思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福公司,另案处理),余某安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截至2019年6月底,余某安共拖欠熊某、张某某等97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后于2019年6月29日逃匿失联。同年7月1日,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余某安支付员工工资,余某安逾期仍不支付。2019年7月12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后晋江市公安局对余某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余某安被抓获归案并被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镇政府协调,余某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共支付了工人工资125万余元,仍拖欠工人工资9万余元。

2021年5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平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余某安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两法衔接”及时有效,提前介入监督立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余某安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积极挽回工人损失。

在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犯罪线索的同时,晋江市检察机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乡镇司法所等部门联动,安抚近百名欠薪工人情绪、释法说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检察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及工人代表等共同商议所欠工资的解决方案,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帮助思福公司筹得薪资125万余元,解决了被欠薪工人的燃眉之急。

3.坚持依法惩治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余某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余某安提起公诉,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余某安认罪服判,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1.强化立案监督,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履行监督职责,联合多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排查工作。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强化案件线索摸排,对工作中发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分析研判,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刑事案件线索,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打击与追讨并重,积极回应工人追回欠薪的诉求。

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民生民利,传递了良好社会价值导向。与此同时,坚持“为民办实事”,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在办案中加强沟通协调,多渠道筹措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增强了执法活动的实效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案例三

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系浙江省义乌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8月以来,该公司在义乌经营量贩KTV,后因经营不善拖欠方某某、虞某某等27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7089元,梁某某在未付清上述工资的情况下逃匿。上述27名员工于2019年9月26日向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同年11月5日,义乌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及梁某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付清员工工资人民币88753元。该公司、梁某某在收到责令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

梁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支付员工工资88753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又支付了超龄劳动者工资6675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于2021年8月23日对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全面审查欠薪事实,对特殊超龄劳动者的欠薪进行平等保护。

本案中有2名员工年龄超过了退休年龄,属于超龄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以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为由,未将该2名员工的工资认定在责令支付的范围内。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不能简单将“超龄”与劳务关系画等号,针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应当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平等保护。基于上述理由,检察机关要求梁某某付清本案2名超龄劳动者的工资。

2.确保工资顺利发放,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机关的敦促下,梁某某筹措资金将超龄劳动者的工资缴至劳动行政部门专用账户,确保劳动报酬依法、及时、规范发放,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梁某某因经营不善而拖欠支付欠薪,虽有逃匿行为但在案发后全额付清拖欠的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研究论证用工争议,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针对因“法无明文规定”导致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查阅司法判例,找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向劳动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未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平等保护。另外,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虽然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仍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类劳动者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随同刑事案件一并移送,作为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的依据,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全面审查行政机关责令支付行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查涉案材料,对相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不局限于责令认定的金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影响犯罪嫌疑人罪行轻重、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的相关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建议行政机关予以移送并综合审查认定。

2.强化行刑衔接,助力保障劳有所得。

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超龄人员就业情形越来越多,讨薪困难,劳资纠纷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应当将劳动者的“忧酬烦薪”挂在心上,能动用好司法力量,持续跟踪欠薪发放情况,平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从个案中发现普遍性问题,以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后半篇文章”。

案例四

郭某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郭某姣于2019年6月至10月经营北京市某直通便民超市有限公司期间,拖欠朱某某等9名公司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但郭某姣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改正。后该局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按要求支付员工工资。郭某姣则以电话停机、门店关门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于2020年7月11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22日郭某姣被抓获,7月29日被取保候审。郭某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并与9名公司员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姣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于2021年10月11日对郭某姣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1.综合考察案件背景情况,为化解矛盾打下基础。

北京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了解到郭某姣自主创业,服务本地的“菜篮子”工程,后因线上购物冲击等因素影响,导致经营不善。郭某姣因对其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等原因,采用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且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检察机关主动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为后续促成矛盾化解、刑事和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打下基础。

2.细致教育引导,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

郭某姣到案后支付了拖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并与公司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其继续足额支付剩余劳动报酬的意愿不高。然而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部分员工表达了希望能支付全部工资的愿望。为了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加强教育引导,促使郭某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以兼职及从亲友处筹集所得资金足额支付了9名员工剩余劳动报酬。

3.公开听证,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由人大代表、值班律师、侦查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对本案拟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经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检察机关还就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重要性、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对郭某姣进行了教育。郭某姣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检讨并写下悔过书,保证今后一定守法合规经营企业。公开听证不仅提升了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透明度,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1.矫正经营观念,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核实案件事实、审查证据,还应从企业责任、劳动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应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基本准则,促使企业经营者深刻认识到企业不能只关注经营盈利,同时还肩负着社会责任,让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内化于心,实现民营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2.落实慎诉政策,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困局。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在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中的作用。对于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企业经营者,若能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发挥相对不起诉的作用,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案例五

晋某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晋某华与王某某、潘某某合伙,以晋某华名义从安徽省马鞍山Y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承揽江苏省丰县某小区建设工程,并雇佣魏某某等50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晋某华以Y公司工程款未结为由拖欠5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61.43万余元。2018年7月11日,晋某华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Y公司支付工程款,经法院判决,Y公司将所欠的208.92万余元工程款汇至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此后,50名农民工多次向晋某华讨要劳动报酬,并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晋某华拒不支付,也拒绝配合从法院执行账户中支出所欠劳动报酬,并拒绝签收劳动保障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关闭手机藏匿外地。

2020年9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22日将晋某华抓获归案。2021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晋某华认罪认罚并支付了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同年2月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以及晋某华的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1.开展专项行动,主动发现线索。

2020年9月,丰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通过主动走访司法行政、人社、信访等部门,查阅反映欠薪问题的申诉、法律援助申请、信访记录等材料,并通过询问农民工、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及时发现晋某华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犯罪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加强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维权。

为防止晋某华将法院执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丰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暂缓向晋某华支付执行款,待查清事实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丰县人民检察院支持8名农民工代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促进认罪认罚,有效化解矛盾。

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同时介入,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向晋某华释法说理,告知主动偿还欠薪可获得从轻处罚,帮助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最终促成晋某华认罪认罚,并与农民工达成调解,主动将161.43万元转入第三方监管账户,支付50名农民工的全部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

4.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机制。

丰县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建设工程领域恶意欠薪案件,针对该领域存在农民工欠薪等问题,向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住建局采纳检察建议制定了7份关于建立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保障性制度文件。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人社、住建等部门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同配合机制的实施办法,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打击恶意欠薪长效合作机制。

【典型意义】

1.能动履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主动将检察监督工作前移,开展专项行动,摸排发现犯罪线索,通过检察履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专项活动中,丰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刑事案件、支持民事起诉34件,帮助75名劳动者成功讨薪188万余元。

2.刑民协作,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检察机关融合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打击犯罪与追讨欠薪同步开展,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协同发力。通过移送犯罪线索抓获藏匿的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配合追讨欠薪。同时检察机关积极支持农民工起诉维权,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促成欠薪调解支付,高效办理涉农民工讨薪案件,尽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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