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电子合同协议书的司法解释)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合同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去签订,电子合同也越来越常见。
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法律问题。
我们先说一下问题的答案:电子合同无疑是有效的合同形式,但是电子合同是否有效,还需要看其是否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从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来看,由于电子合同是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因此,其合同形式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电子合同实际上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
所以,电子合同在合同形式上是没有问题的。至于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就要看具体的电子合同,是否具备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了。
那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可知,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有三个: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点很好理解,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前提,如果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相关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要有效,要求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同意的,如果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受到他人的欺诈、胁迫或者因为重大误解而签订的,那么这样的合同显然是无效的合同。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只有合法的合同才是有效的,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合同内容不违法,是合同有效的底线。而公序良俗是社会倡导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话,也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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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死刑的几种情形(不能判死刑的情况讲解)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有一些罪犯是不适用死刑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介绍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死刑是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的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二、什么情形下该适用死刑?什么情形下适用死缓?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介绍的不适用死刑的情形以及相关内容。一般来说,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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