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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什么意思(缺席审判的情形讲解)

2023-12-30 13:44:01 法律知识 宁德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缺席审判什么意思(缺席审判的情形讲解),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今天(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报告中提出,2020年,检察机关用好法定特别程序,力促追逃追赃。对7名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

最高检提到的

“缺席审判”

是啥?

两会热词:刑事缺席审判

【释义】

所谓刑事缺席审判,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按照特别程序,依法起诉、审判,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

依法判决其是否有罪。

【词源】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

缺席审判程序

一章。

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工作报告。

“缺席审判”

首次出现在最高检的报告中。

这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副主任马骐介绍,缺席审判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的一项特别程序。

马骐表示,以往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将其遣返引渡回国才能对其进行审判。“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后,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报告中讲到的程三昌这个案子,他涉嫌贪污公款,2001年逃往境外,去年最高检指导河南检察机关对他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提起了公诉,目前正在法院的审理中。”马骐说。

【相关词:民事缺席审判】

在民事案件中,缺席审判经常出现。

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那就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就可以缺席审判。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犯罪嫌疑人)理论上在开庭前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不按时到庭的情况会有畏罪潜逃、生病或死亡等。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给大家解释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缺席审判的不同适用范围:“民事审判是因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采取的审判方式,而刑事案件缺席审判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或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或者被告人患有疾病无法到庭,并同意缺席审理的案件,延伸到被告人逃匿,死亡没收违法所得的特殊程序。”

【组词解释:外逃贪官可适用缺席审判】

刑事缺席审判意味着法院将在被告人未能出庭,辩护、质证缺位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处分。

如果没有对缺席审判制度的严格限制,极有可能会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带来侵害。过去,在追逃贪官、追缴赃款过程中,由于缺席审判的缺乏,跨境反腐工作遇到了很多“障碍”。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表示,贪官外逃多年,不仅这个人不能归案,

最关键是对他的财产清缴也没有法律保障。

“缺席判决,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如果这些财产在国内就可以立即执行;如果在国外,比如说有些国家和我们有相互协助执行判决的这种程序,我们也可以执行。”

让有罪者承受应付的代价,是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表示,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确立以后,将对我国反腐败斗争产生深远影响。“确定这一制度,意味着追逃依据的加强,追逃力度的加大,敲响了外逃贪官的丧钟,给腐败分子造成了强大的威慑力。反腐败斗争没有禁区,没有特区,也没有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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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精选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书记员:

原告王某与二被告杨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充市嘉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酌。

一、本案事实清楚,赔偿责任明确,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杨某所驾驶川R19XXX号小型客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强行冲撞,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额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被告人寿财保南充市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为治疗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一)医疗费4,517.88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517.88元,有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证,诊断证明,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等充分证明,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二)营养费21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院伙食补助费35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护理费1,26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误工费3,99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六)交通费 50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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