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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标准)

2023-12-29 13:16:01 法律知识 井冈山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标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4号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2月24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伟中

2022年4月20日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具体承办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二章 听证适用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第六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部门规章对前款规定的数额有更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受委托组织负责组织听证。委托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九条

行政处罚听证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组成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行政机关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听证员参加听证。

第十条

设1名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案件调查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审阅听证笔录;

(六)决定中止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设1名以上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书记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主持人指定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代理人;

(二)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人;

(三)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四)案件调查人员;

(五)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员的询问。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申请回避;

(三)出席听证会;

(四)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五)依法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

(六)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核对听证笔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

第十五条

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三人未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三人享有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质证等权利。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过程中可以与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五章 听证的告知和提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四)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在提出听证有效期内又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要求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

(二)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听证会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其他已经确定的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会通知书发出7日后举行听证会;

(四)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会举行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姓名;

(三)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六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2名以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

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对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对不公开听证的,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与本案调查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四)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当事人、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调查阶段,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可以互相提问,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

听证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等听证参加人提问。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宣读书证,由当事人、第三人辨认、质证;对未到会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宣读,由当事人、第三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听证的证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组成人员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组成人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中止听证,退回补充调查,待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继续听证。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听证主持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三十条

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听证主持人宣布辩论终结后,当事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全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听证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其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制作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报告。

听证报告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

(二)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出现其他可以延期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的;

(五)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的;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四)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且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到听证会结束,不得超过30日,延期听证、中止听证的时间不计入。

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组织听证。

第四十条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99年11月15日公布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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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最新受贿罪司法解释(受贿罪的无罪辩护规则)

受贿罪的无罪辩护规则与有效辩护

一、概念与构成

1. 基本概念

本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在利用职务便利的基础上,要么主动索取他人财物,要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认识到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另一方面,在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场合还需要认识到该行为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侵害。

二、具体认定

(一)“索取财物”与“收受财物”的认定

索取即主动索要并且收取。首先,索取是受贿人主动提出;其次,索取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暗示的方法往往较为隐晦但对方能够领悟。

收受财物即被动地收取财物。收取是在请托人主动给付贿赂的情况下接受。在被动收取财物的情况下,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在收受财物前,也包括在收受财物后,前者即事后受贿,后者即事前受贿。不论是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都能构成受贿罪。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三种情形,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着手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已经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当下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只要存在最低程度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以认定本要件成立。所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财物,虽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一般就直接认定为受贿。

(三)实务中常见的受贿行为类型

1. 商业受贿

(1)商业受贿概述

商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金钱、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手续费是指在从事经济活动中,收取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费用。

商业贿赂中的具体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另外还需要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如果收受回扣、手续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奖励,包括对在经济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业务人员的奖励,或者收受回扣、手续费归单位所有,并有单位发票、按照会计制度进账的,则不构成经济受贿。符合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2)常见的商业受贿类型

A.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

B.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

C.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商业贿赂与馈赠的区分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A. 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B. 往来财物的价值;

C.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D. 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2.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具体如以下情形: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3. 收受干股型受贿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4. 以合作投资的名义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5.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6.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7. 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方式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8.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四)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 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 是否实际使用;

3. 借用时间的长短;

4. 有无归还的条件;

5. 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三、有效辩护要点之无罪辩护规则

1. 所收财物为合理报酬等

根据前述,受贿罪是侵犯职务不可收买性的行为,所以所收的财物必须是职务行为的对价才能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被告人所收的财物并非职务行为的对价,而是其它合理报酬,则不构成本罪。

如在陈金荣受贿案中,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金荣利用职务便利,复制本厂图纸供外单位使用谋利,从而收受贿赂,犯有受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陈金荣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运用所掌握的知识,经过他本人的劳动,参考了公开的技术资料,为乡镇企业设计出派生产品图纸,并提供了一定的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乡镇企业发展生产,显然,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从中收取的报酬人民币4万元是正当的,被告人陈金荣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应予采纳。

2. 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前述,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下,要构成受贿罪,还需要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若不存在前述情形,则不能构成本罪。

如在张×受贿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针对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本院的认证如下: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不排除被告人张×在宴请上提到过为朝阳区争取使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问题,但是当时主要是进行政策介绍和电话咨询,没有证据显示其实施了进一步的行为,比如帮助立项等,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具有决定该事情的权力。被告人张×虽然承认收取佟×的款物,但本案尚不能排除被告人张×与佟×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具有感情纠葛的合理怀疑,以及佟×因感情因素而给予被告人张×款物的可能性。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张×收受款物与谋取利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事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3. 不具有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根据前述,本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若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不能构成本罪。

如在柳海亮等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该纪要(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本案的原审被告人王博既不具备该国有公司委派,也无法律授权,更无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融资业务是一般的事务工作,仅仅是联系客户,寻找借款人,没有审批权和决定权。

原审被告人王博在一审和二审均认为自己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一审辩护人亦认为王博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其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审认定王博犯受贿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准。本案王博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认定,而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4.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本罪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如在王某1王某飞受贿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唯指控数额应予变更。被告人王某1王某飞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所针对的事实,还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王某1王某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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