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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纠纷是什么意思(新婚姻法财产继承)

2023-12-29 13:14:01 法律知识 张家口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婚姻继承纠纷是什么意思(新婚姻法财产继承),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61条是关于夫妻之间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规定。本条承袭了《婚姻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未作修改。夫妻一方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关系享有的财产利益,该权利也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信· 裁判规则

1.双方同居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朱某诉陶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

:夫妻双方因贷款互相担保事宜“假离婚”,其离婚行为合法有效。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因未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另一方有固定工作收入亦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30日第3版

2.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终结,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罗某、顾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终结,不能再相互继承遗产;如果一方死亡前立遗嘱或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把财产留给另一方的,另一方可基于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获得其财产。被继承人未立遗嘱,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应以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案号:(2021)粤0204民初305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5日

3.配偶一方死亡后,先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一半为生存配偶所有,生存配偶仍可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

——罗某1与罗某2、罗某3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后,配偶仍可继续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相应份额。

案号:(2021)湘0181民初65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7月31日

4.被继承人配偶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

——高某与赵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

夫妻一方死亡后,配偶有权继承相应份额的遗产,并取得该部分遗产的所有权。被继承人的配偶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案号:(2021)川1826民初8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3月12日

法信▪司法观点

夫妻之间享有遗产继承权

夫妻互相享有遗产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本法(《民法典》,下同)的规定,理解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前提。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法定的相互遗产继承权。只有在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第二,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法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了本法继承编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等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限制或者干涉生存一方对死亡配偶所享有的继承权。

第三,要正确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本法继承编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并分出一半为生存配偶所有,一半作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要严格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

第四,注意保障生存配偶对分得遗产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实践中,有的丧偶妇女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的,有时会受到个别近亲属的阻挠,引发各种纠纷。对此,本法继承编第1157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8~49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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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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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

合伙人:   姓名 ,性别 , 年龄 ,住址 。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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