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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投案自首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2023-12-29 13:03:02 法律知识 西宁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投案自首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市火车站地区国际小商品城A座5楼8号商铺,用其事前配制好的钥匙进入该商铺内,并将被害人叶××存放于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14000余元盗走。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将剩余被盗现金13500元退还给被害人叶××。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黎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投案。

二、处理意见

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且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视黎某某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关于自首认定评析

自首应有证据证明并应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1.实践中应由公诉机关承担自首的证明责任

一方面,被告方对于自首等量刑情节的证明,通常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能力。现阶段,我国刑事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比例很低,在缺少辩护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一般只能提出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抗辩,并没有实际能力收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相比之下,对于此类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具有先天的便利。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过程中,需要制作有关整个破案经过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的破案报告,详细的破案报告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归案或者亲属送去归案,还是被抓捕归案抑或被扭送归案,从而对被告人是否自动投案作出准确的认定。同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通常会展开针对性的讯问并制作专门的讯问笔录,该笔录对讯问时间、地点和讯问次数均有明确的记录,能够客观记录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在归案后就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还是避重就轻抑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等等,从而对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出准确的认定。因此,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强调公诉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并未将控辩双方塑造为纯粹的诉讼竞技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因此,对于自首等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应当收集并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黎某某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完全符合自首的认定标准。

2.法院有权依法改变公诉机关有关自首的认定

一方面,从事实认定的角度看,自首作为重要的量刑事实,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应当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在公诉机关主张被告人系自首的情况下,被告方通常认同公诉机关的主张,如果法院仅仅据此认定被告人系自首,无视自首的证据要求,一旦公诉机关认定自首的证据并不充分,换言之,被告人实际上并不构成自首,就可能会导致量刑不适当。这不仅不利于实体公正,而且在案件存在被害人且被害人对被告人构成自首有异议的情况下,还将导致对被害人的非正义。

另一方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自首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其是否成立应当由法院作出最终的、权威的判断。自首的认定不仅需要立足于证据,而且需要立足于对已有证据的法律评价。在控辩双方对自首等量刑情节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不仅需要考虑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还要考虑辩护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从而结合全案证据依法作出裁断。因此,无论控辩双方是否对自首等量刑情节存在异议,法院均有权依照事实和法律改变公诉机关有关自首的认定,并对自首问题作出权威的裁断。

法院在审理查明后,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认定自首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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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个人房屋出租合同书(租房合同模板免费下载)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15************113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土默特左旗/某某小区**-01-102(西户)

;面积

91.2平米

  1.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房屋中等装修,屋内设施为主卧(窗帘1个/床垫1个/双人床1个/衣柜1套),次卧(窗帘1个/床垫1个/连体双人床衣柜书桌1套),卫生间(淋浴热水器1套/坐便器1个/洗漱台1套),厨房(抽油烟机灶台橱柜1套/煤气罐1个),客厅(窗帘1个/圆柱鱼缸1个/吊椅1个/沙发1套)。
  2. 电表充电IC卡一张

备注:房租到期后,主卧窗帘和床垫及厨房的煤气罐,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租住人数:5人以内。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及租住人数。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2021年02月16日至2022年02月15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租金为:

12000元

(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押金

1000元

(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租赁期满,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1、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暖气费和物业费;

2、乙方应当按时交纳以下费用:煤气、水、电等其它费用。

第八条房屋的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间,防火安全,传染病上报,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验收时双方应当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1. 乙方交还房屋时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如一方支付对方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也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乙方提出的,不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的。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租住人数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超过三日。

  1. 未按时交纳本合同第七条应缴纳费用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乙方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

(1)水表现为:

(租期到后去物业结清费用) 度;

(2)电表现为:

IC储值卡;(电表读数为未欠费,多余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3)煤气表现为: 无煤气表。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15******03

乙方(签):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2022年10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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