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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违法怎么处罚(放高利贷的法律处罚标准)

2023-12-28 13:56:01 法律知识 遵化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高利贷违法怎么处罚(放高利贷的法律处罚标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21日,张先生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自己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成功获得贷款20万元,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虽然双方未约定贷款利息,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提供贷款时已将年利率40%的利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据查,该小额借贷公司非法放贷对象累计高达200余人。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首先,什么是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此规定,借贷利率只要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就属于高利借贷行为,即日常生活所称的“高利贷”。

其次,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2年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由此可见,张先生于2022年1月21日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20万元贷款时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为3.7%,经过计算,本案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3.7%*4=14.8%。结合本案,本案小额贷款公司在提供贷款时已将年利率40%的利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又经过计算,本案年利率高达40%,已经是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的10倍之多,该行为属于高利借贷行为。

再次,本案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据此规定,本案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非法经营罪是如何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由此可见,对于单位而言,非法放贷行为满足“超过36%实际年利率”以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两个条件,就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结合本案,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放贷对象高达200余人,在发放贷款时将年利率40%的利息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故本案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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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哪些(房产税条例和实施细则最新)

张三在A市买了一套商铺,将其出租给李四,李四一年支付租金200万元。但张三不是A市人,而是B市人,经常居住地也在B市。

一、张三难,税款如何计算?

正常情况下应该由张三缴纳出租房屋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计算过程,说实话还是比较繁琐的,具体可参考个人出租商铺需要缴什么税?当然,有些地方出台了综合征收率来计算,就大大简化了这个计算难题,可惜不是全国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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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四难,张三没缴税,李四有无税务上的责任?

答案是:有责任。表现在以下三个税种上

1、个人所得税

,有代扣代缴的责任。《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是第一位的,先于张三的纳税义务。

2、房产税

,李四也是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上述条款的意思是,张三是产权所有人,是纳税人,张三不在房产所在地,使用人李四就是纳税人,等于纳税义务发生了转移。所以李四应该关注张三是否缴了房产税,张三没有缴,税务机关能找到的人是当地的李四,就应该由李四去缴税。当然,无论是谁,缴一次房产税就可以了。

3、城镇土地使用税

,李四也是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文件的意思,张三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是纳税人,张三不在土地所在地,实际使用人李四就是纳税人,等于纳税义务也发生了转移。和房产税同理,无论张三还是李四,缴一次土地使用税就可以了。

其余的张三应缴纳的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印花税,和李四没有关系。

所以,如果张三没有按时缴纳相关税费,作为承租方的李四,需要清楚自己的纳税义务,别在懵懂中少缴了税款,还得补缴滞纳金和罚款。

三、税务局难,前置条件如何认定?

在上述与承租方相关的三个税种中,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最为清晰,明确了承租方是扣缴义务人的身份。

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便于征管,对纳税人的规定比较宽泛,出租方和承租方都会成为纳税人。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确认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满足前置条件,即:所有权人不在本地。

如果不做过深的探究,也许凭一个简单的询问笔录确定。但如果真要深究,如何判断所有权人不在本地,其实是一个非常难的判断。

按在A市的停留天数?按户口所在地?按经常居住地?对于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自然人,来去自由,税务机关又如何能掌握上述信息?如何做出判断?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其实是执法中的难点。

总之,

一个常见的看似简单的房屋租赁业务,在实务中,无论对于出租人、承租人还是税务局,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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