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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条例有哪些(国家对房屋不准强拆的新规定)

2023-12-28 13:50:01 法律知识 荥阳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房屋拆迁条例有哪些(国家对房屋不准强拆的新规定),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自古以来,土地都是人们赖以生活的根基,房屋是人们赖以生活的保障。

现阶段,我国土地和房屋的有关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部门为了加快征拆效率,降低补偿标准,仍存在着很多不按照规定进行的违法拆迁,这不仅有损国家形象、法律权威,严重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如今,大家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面对征拆方的违法行为,我们首先要学会辨别哪些征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然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大家介绍在征拆过程中,征收方哪些行为其实是在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先搬迁,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征收方才可以将房屋进行拆除。

但是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很多时候并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进行,这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极大地损害了被征收方的合法利益。

二、不允许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拆迁中,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是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是按房屋的价值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货币,而产权置换是给予被拆迁人同等面积的安置房。

在实践中,剥夺被征收人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但征收方无权剥夺,更无权直接决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无论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都是法律法规赋予人们的权利,若征收方擅自决定,这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三、由建设单位所实施的拆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当拆迁是由建设单位所实施的拆迁时,这是一种政府不规范行为,甚至是一种越权行为,属于违法拆迁。

四、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

拆迁补偿一直以来都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拆迁补偿的多少直接关系着拆迁后的生活。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现实情况中,却有不少征拆方恶意压低补偿价格,降低成本,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很明显也是违法的。

当我们遇到这种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时,切记不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否则后续的维权难度也会加大。

五、采取暴力、威胁,中断水、热、电气、道路等行为强迫拆迁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为了避免征拆方规避法律程序,损害被征拆方合法权益,了解以上这些违法拆迁行为,可以有效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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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例题(教你申请个人债务重组)

一、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原则

债务人

①如果修改其他条款

导致债务终止确认

,债务人应当按照

公允价值

计量重组债务,终止确认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

投资收益

”;

②如果修改其他条款

未导致债务终止确认

,或者仅导致部分债务终止确认,对于

未终止确认的部分债务

,债务人应当根据其分类,继续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债务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

投资收益

”科目。

重新计量的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债务的

原实际利率或按套期会计准则规定的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

确定。

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债务人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重组债务的剩余期限内摊销。

债权人

①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全部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

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新的金融资产

,新金融资产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计入“

投资收益

”;

②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根据其分类,继续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债权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

投资收益

”科目。

重新计量的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债权的

原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

确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重组债权,应按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债权人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重组债权的剩余期限内摊销。

二、

组合方式的会计处理原则

债权人

①以

公允价值

初始计量新的金融资产和受让的新金融资产;

②确定重组债权的

公允价值

③按非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所占比例

分拆合同生效日放弃债权公允价值扣除①②后的差额;

④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投资收益

”。

债务人

①对于权益工具,按其

公允价值

计量,如不能可靠计量时,应以

所偿债务的公允价值

计量;

②确定重组债务额;

③所偿债务的账面价值-①-②-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他收益或投资收益(仅涉及金融工具时)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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