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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报告怎么写(听证会记录员记录范文)

2023-12-28 13:33:01 法律知识 乐清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听证报告怎么写(听证会记录员记录范文),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敬礼

XXXXXX局

申请人:

XX年月日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实施有哪些规定?

1、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2、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3、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 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4、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②申请回避;

③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④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⑤审核听证笔录。

(四)在听证过程中,本案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同当事人质证。

5、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6、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主持人应自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③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姓名;

④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⑤由当事人准备的证据和通知的证人等。

(三)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先进行下列工作:

①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②宣布听证纪律;

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③调查人员向主持人举证,当事人对调查人员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④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案由;

②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③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⑤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和理由;

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予以注明。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七)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当事人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具体决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自行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①当事人残废或者组织解散,需要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③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④其它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组织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③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7、费用承担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听证组织机关承担。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以申请听证的,类似于警告、违章扣分这些都不可以申请听证,所以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对听证范围也有明确的规定,类似于对公民的罚款在1000元以上的,当事人就有权利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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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专利侵权补偿标准(侵犯产品外观专利赔偿标准)

引言

新《专利法》具体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1]。

即,假设侵权人侵权获利200万元,按照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侵权人最高需要赔偿专利权人1000万元。

可见,惩罚性赔偿超出了弥补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责任理念,是在“填平原则”之外给予的惩处性质的额外赔偿。

既然惩罚性赔偿威力如此巨大,那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文对此将进行探讨。

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侵权行为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作出总括性规定[2],继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落地。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惩罚性赔偿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侵权行为。因此,

专利权人对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侵权行为主张惩罚性赔偿更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民初1号

宁德时代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福建高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没有支持宁德时代有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且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以2021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赔偿数额、对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可能的,参见下文案例二。

二、专利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通常存在四种计算方式:

依据权利人损失;依据侵权人获利;依据专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非常普遍,根据新《专利法》,法定赔偿是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可见,在确定“法定赔偿”时已经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也不再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依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况,以计算所得作为惩罚性赔偿倍数的基数。

因此,

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要想获得惩罚性赔偿,需要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当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相应证据涉及侵权人所掌握的相关账簿、资料,如侵权人妨碍举证,法院可以参考专利权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3]。

三、专利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已经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一步主张惩罚性赔偿呢?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故意”和“情节严重”,缺一不可

[1]。

“故意”涉及对侵权人主观意图的法律评价

,《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三条[4]对“故意”的认定进行了明确。

具体到知识产权中的专利侵权,认定“故意”的典型情形可以归纳为:(一)侵权人经专利权人通知、警告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二)侵权人或其管理/控制者是专利权人的管理/控制者;(三)侵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业务往来等关系,且接触过涉案专利权。

“情节严重”涉及客观层面对专利侵权程度的整体评价

,《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四条[5]对“情节严重”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均是从侵权行为、侵权人客观角度各因素的衡量,例如重复侵权、伪造毁坏或隐匿侵权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权获利巨大等。

目前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并不多见,下面通过一个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使读者对于专利侵权惩罚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具象的理解。

雷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美高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57号

对于同一涉案专利,已有一份在先判决认定美高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该案件宣判一年多后,雷盟公司经公证购买取得的被诉侵权产品仍侵害雷盟公司的同一专利权,故可认定美高公司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另外,美高公司拒不履行在先生效判决认定的侵权责任,重复侵权、侵权时间长,情节严重。

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美高公司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的侵权获利适用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且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对于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结语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领域的维权和诉讼存在取证难、维权难、判赔少等问题。惩罚性赔偿原则得到落地实施后,知识产权法律更加具有权威。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当侵权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时,提交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可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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