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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十二条规则是什么(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内容详细)

2023-12-28 13:54:01 法律知识 河源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婚姻二十二条规则是什么(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内容详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著作权收益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共同财产有股票、基金如何分配?

《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何谓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如何区别父母出资购买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父母出资,未能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出发点和意图,并不是说对个人的一种赠与,而将自己子女的权利排除在外。而实际上,该种行为更是为了给自己的子女提供一个基本的物质保证,使夫妻双方婚姻生活更稳固,幸福,长远。所以在实践中不能简单的对上述法条进行套用,而不顾个案的实际情况。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本法条的规定,我们不难推断,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置房屋,除特别声明外,应当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虽然本法条中说“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立法本意来讲,“除外”应当理解为除特别声明是为“自己子女”的赠与除外,而非给“对方子女”。同时,本案例中的情形与《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不能简单适用,应当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尽量还原当事人的行为初衷。

从婚姻法基本原则角度考虑,婚姻法主张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如果简单地依照登记主义的原则处理,将房屋产权判定给男方,势必会侵害女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有违立法精神。而相比之下,将房屋产权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来看都比较适宜,也极易平复女方心中的不平,从而避免负面效果的产生。

6、出轨一方,夫妻财产如何区分?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以上情形才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婚外情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所以,婚外情过错方在共同财产分配上享有和无过错方同等的权利。

7、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多分财产?

我们常常会看到,无过错方基于过错方有过错,而要求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财产。实际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但可以请求法院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只有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即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协议无法处理时,当事人才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8、何谓“青春损失费”?数额如何确认?

“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9、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金”?

“经济补偿”是指《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①适用前提只能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一般不会出现此类补偿问题;

②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③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

“经济帮助金”是指《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时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司法解除一》第27条。因此,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10、什么情况可以要回“彩礼”?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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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分居协议书范文(夫妻分居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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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协议书

甲 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协议双方于 日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如下 (子女的详细信息列明)。现因夫妻经常闹矛盾,感情不和,为缓和夫妻矛盾,双方一致同意分居 年时间,以便冷静思考婚姻之继续与否,分居满 年依然无法和好的,双方可依据本协议离婚或依法提起离婚诉讼。经协议人自愿协商,达成正式分居协议,如下:

第一条 分居时间

双方一致确定并认可夫妻分居从 日到 日止。

第二条 住所安排

分居期间男方居住于 ; 女方居住于

第三条 财产范围及归属事宜

(1) 房产:

房产一:房产证号为: ,坐落于: . 。现双方确认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如下:

□【】方单独所有,不涉及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方单独所有,但应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为:

□双方共同所有,各持有50%所有权;

□双方按份共有,具体份额为:甲方持【】%,乙方持【】%;

房产二:(略)

(2) 车辆:

车辆一:车牌号为: ,品牌型号为: ,现双方确认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如下:

□【】方单独所有,不涉及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方单独所有,但应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为:

□双方共同所有,各持有50%所有权;

□双方按份共有,具体份额为:甲方持【】%,乙方持【】%;

车辆二:(略)

(3) 公司股权:

公司股权一:标的公司为: ,持股数量为: ,持股比例为: ,现双方确认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如下:

□【】方单独所有,不涉及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方单独所有,但应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为:

□双方共同所有,各持有50%所有权;

□双方按份共有,具体份额为:甲方持【】%,乙方持【】%;

公司股权二:(略)

(4) 存款:

存款一:金额: ;银行账户: ;现双方确认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如下:(略)

存款二:(略)

(5) 股票:

股票一:股票名称及代码: ;股票数量: ;现双方确认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如下:(略)

股票二:(略)

(6) 基金:

基金一:基金全称及代码: ;基金数量 ;现双方确认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如下:(略)

基金二:(略)

(7) 银行理财、P2P理财、信托、期货、首饰、字画、生活用品等其他各项资产(略)

第四条 债权债务分配

(1) 目前已知的债权债务情况

1. 债权债务信息:

承担方式:

2. 债权债务信息:

承担方式:

(2) 对于上述债权债务以外的其他未列明债权债务,其分配原则为:同居以前前各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方独立享有与承担;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分配方式如下:

□均由双方共同享有或承担;

□在谁名下的债权债务,由谁享有或承担;非名下方因任何原因享有了该等债权的,应向名下方返还;非名下方因任何原因承担了该等债务的,应由名下方予以等额补偿。

第五条 子女抚养事宜(如涉及)

(1) 双方确认,双方子女(姓名:【】)与【甲】方共同居住,并由该方直接抚养。

(2) 双方确认, 方拥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及看望子女的权利,具体如下:

1 方应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圆),作为子女抚育资金,该资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2 本协议签署后 方还应每月支付抚育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元(大写: 圆),该资金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3 如因物价上涨、子女就医、教育等生活合理支出所需,前述抚育资金不足时,双方有义务通过协商对抚育资金进行调整;

4 拥有看望子女的权利,看望时间及方式如下:

第六条 人身规定

(1) 分居期间相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任一方不得强制要求对方履行夫妻义务;

(2) 分居期间,双方享有平等的分居权利,双方互不履行相互扶养之义务。

第七条 分居期间或结束后的选择

分居期间或结束时,双方有如下选择:

(一)双方协议自愿恢复正常夫妻关系。

(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协议不成,任一方可以据此协议到法院起诉离婚。届时本协议将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主要证据。

第八条 保密

(1) 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工作单位信息、子女抚养信息、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2) 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 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 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 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 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3)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如 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支付抚育费,每迟延一天应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3)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2)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3)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1) 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2) 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3)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放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附件条款

协议附件(如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

(1)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2)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 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 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4) 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5)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6)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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