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重伤鉴定标准等级(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明细)
在刑事案件
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中
人体损伤情况
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
那么重伤、轻伤、轻微伤如何认定呢?
本文根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整理
供普法参考
重伤一级
颅脑、脊髓 | 1、植物生存状态 |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 |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 |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 |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
面部、耳廓 | 容貌毁损(重度) |
听器听力 |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
视器视力 |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 |
3、双眼盲目4级 | |
颈部 | 1、颈部大血管破裂 |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 |
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 |
胸部 |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
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 |
腹部 | 1、肝功能损害(重度) |
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 |
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 |
盆部及会阴 | 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 |
脊柱四肢 |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
手 |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
其他 |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
重伤二级
颅脑、脊髓 |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²以上 |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 |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 |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 |
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 |
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
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
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 |
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 |
10、外伤性脑脓肿 | |
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 |
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 |
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 |
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 |
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 |
16、外伤性尿崩症 | |
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 |
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 |
面部、耳廓 | 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
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 |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 |
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 |
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 |
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 |
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 |
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 |
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 |
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 |
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 |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 |
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 |
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 |
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 |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 |
17、容貌毁损(轻度) | |
听器听力 |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 |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 |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 |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 |
视器视力 | 1、一眼盲目3级 |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 |
3、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 |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 |
颈部 | 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
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 |
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 |
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 |
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 |
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 |
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 |
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 |
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 |
胸部损 |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
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 |
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 |
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 |
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 |
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 |
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 |
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 |
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 |
10、胸腔大血管破裂 | |
11、膈肌破裂 | |
腹部 | 1、腹腔大血管破裂 |
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 |
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 |
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 |
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 |
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 |
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 |
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
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 |
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 |
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 |
盆部及会阴 | 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
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 |
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 |
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 |
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 |
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 |
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 |
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 |
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 |
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 |
11、阴道重度狭窄 | |
12、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 |
13、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 |
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 |
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 |
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 |
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 |
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 |
19、重度排尿障碍 |
脊柱四肢 | 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
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 |
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 |
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 |
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 |
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 |
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 |
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 |
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 |
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 |
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 |
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 |
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 |
手 |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
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 |
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 |
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 |
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 |
6、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 |
体表 |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 |
其他 |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
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 |
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 |
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 |
5、挤压综合征(II级) | |
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 |
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 |
8、电击伤(II°) | |
9、溺水(中度) | |
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 |
11、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
轻伤一级
颅脑、脊髓 |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 | |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 |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 |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 |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 |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 |
8、脊髓挫裂伤 | |
面部、耳廓 |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 |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 |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 |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 |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 |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 |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 |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 |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 |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 |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 |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 |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 |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
听器听力 |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
2、双耳外耳道闭锁 | |
视器视力 |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 |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 |
4、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 |
颈部 |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
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²以上 | |
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 |
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 |
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 |
胸部损 | 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
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 |
3、肋骨骨折6处以上 | |
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 |
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 |
6、食管挫裂伤 | |
腹部 |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
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 |
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 |
4、胰腺包膜破裂 | |
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 |
盆部及会阴 | 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
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 |
3、输尿管狭窄 | |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 |
5、阴道轻度狭窄 | |
6、龟头缺失1/2以上 | |
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 |
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 |
脊柱四肢 |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
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 |
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 |
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 |
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 |
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 |
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 |
8、骺板断裂 | |
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 |
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 |
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 |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 |
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 |
手 |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
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 |
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 |
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 |
体表 |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 |
3、撕脱伤面积100.0cm²以上 | |
4、皮肤缺损30.0cm²以上 | |
其他 |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 |
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 |
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
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 |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 | |
4、颅骨骨折 | |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 |
面部、耳廓 |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 | |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 | |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 |
7、眼睑缺损 | |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 |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 |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 |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 |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 |
16、舌缺损 | |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 |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 |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 |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 |
21、颧骨骨折 | |
听器听力 |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 |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 |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 |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 |
视器视力 |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 |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 |
4、斜视;复视 | |
5、睑球粘连 | |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 |
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 |
颈部 |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
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²以上 | |
3、甲状腺挫裂伤 | |
4、咽喉软骨骨折 | |
5、喉或者气管损伤 | |
6、舌骨骨折 | |
7、膈神经损伤 | |
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 |
胸部损 |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
2、肋骨骨折2处以上 | |
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 |
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 |
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 |
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 |
7、胸壁穿透创 | |
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 |
腹部 |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
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 |
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 |
4、胰腺挫伤 | |
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 |
6、肝功能损害(轻度) | |
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 |
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 |
9、腹壁穿透创 | |
盆部及会阴 | 1、骨盆骨折 |
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 |
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 |
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 |
5、阴道撕裂伤 | |
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 |
7、龟头部分缺损 | |
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 |
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 |
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 |
11、一侧输精管破裂 | |
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 |
13、轻度排尿障碍 | |
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 |
脊柱四肢 |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
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 |
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 |
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 |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 |
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 |
7、骨骺分离 | |
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 |
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 |
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 |
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 |
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 |
手 |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
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 |
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 |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 |
体表 | 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
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 |
3、撕脱伤面积50.0cm²以上 | |
4、皮肤缺损6.0cm²以上 |
其他 |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
2、呼吸道烧伤 | |
3、挤压综合征(I级) | |
4、电击伤(Ⅰ°) | |
5、溺水(轻度) | |
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 |
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 |
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 |
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 |
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 |
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 |
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 |
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
轻微伤
颅脑、脊髓 |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
2、头皮擦伤面积5.0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 |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 |
面部、耳廓 | 1、面部软组织创 |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 |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²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 |
4、眶内壁骨折 | |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 |
6、耳廓创 | |
7、鼻骨骨折;鼻出血 | |
8、上颌骨额突骨折 | |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 |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 |
听器听力 | 1、外伤性鼓膜穿孔 |
2、鼓室积血 | |
3、外伤后听力减退 | |
视器视力 |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
颈部 | 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2、颈部擦伤面积4.0cm²以上 | |
3、颈部挫伤面积2.0cm²以上 | |
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 |
胸部损 | 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
2、女性乳房擦挫伤 | |
腹部 | 外伤性血尿 |
盆部及会阴 | 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
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 |
3、阴囊皮肤挫伤 | |
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 |
5、外伤性先兆流产 | |
脊柱四肢 | 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
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 |
3、骨挫伤 | |
4、足骨骨折 | |
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 | |
6、尾椎脱位 | |
手 | 1、手擦伤面积1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²以上 |
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 |
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 |
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 |
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 |
体表 | 1、擦伤面积2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²以上 |
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 |
3、咬伤致皮肤破损 | |
其他 |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
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 | |
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²以上 | |
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²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²以上;深II°烧烫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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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工伤事故分类标准(最新民法典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流程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特别注意: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别注意:
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认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
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参见以下)。
举例:
广东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江苏省
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八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万元;
十级伤残: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
当地社平工资×6;2、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3834元×20=876680
元工伤认定29条实务要点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
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
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
“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
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七、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认定要点】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认定要点】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砸、呼气洒精含量i词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要点】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自残或者自杀。版权保护: 【本文标题和链接】轻重伤鉴定标准等级(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明细) http://www.youmengdaxiazuofa.net/falv/20240401186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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