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名词解释)
最高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以何时的法律作为依据呢?
法律是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原来可能是违法的行为,却在若干年后变成了合法的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如果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之后,该行为又变成了合法的行为,那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到底是对还是错呢?究竟以什么时候为判断标准呢?沈律师今天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艾先生因为其土地权属有争议,所以向国土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国土分局对该事实进行了调查,也核实了相关的证据,作出了不利于艾先生的答复。艾先生虽然对该答复不符,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国土局对撤销该土地的处理,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例如宅基地使用登记卡等材料。但是因为该争议年代已经久远,仅凭艾先生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办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艾先生。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时为判断标准。在行政在本案中,国土分局在收到艾先生的申请后,就做出了相关的调查。在这一过程中,因为艾先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艾先生,所以才做出了对艾先生不利的行政行为。但是艾先生事后补充证据的行为并不能否认之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没有违法。最终驳回了艾先生的再审申请。
虽然本案并不涉及法律的变动,但道理是一样的。即使是法律出现了变动,也应当按照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使法律作出了修改,也不能适用新的法律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以上就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以何时的法律作为依据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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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作中,因某些原因无法继续工作,而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或是终止。这时就会发生劳动合同纠纷。那么,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是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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