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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还能上诉吗(终审上诉的流程)

2024-01-04 13:52:02 法律知识 邯郸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终审判决还能上诉吗(终审上诉的流程),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民事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对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仍然不服的情况,针对生效的民事判决,你如果感觉不公,法律也给了我们解决的办法、救济的渠道。

第一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你的一审判决没有上诉,或者是二审的终审判决,都是生效的判决,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提醒大家,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机会只有1次,并且要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法院是不会同意你的再审申请的。

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上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人数众多,也是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你的申请,法院如果裁定再审,你就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再次争取你的权益了。

如果你对法院再审后的判决还是不服,或者法院根本没有同意你的再审申请,那就可以进行第二步。

第二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向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就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那个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提出申请。这里提醒大家,申请检察监督也有时间限制,是在法院驳回你的再审申请后,或者再审判决发生效力后2年之内提出申请。

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请理由成立,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就会再次审理你的案件。

如果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法院的再次判决还是有明显错误,检察院会跟进监督,不需要你再次申请了。因此,法律规定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机会还是只有一次。当然,必要的话,你可以随时去询问案件进展情况。

如果同级检察院没有受理你的监督申请,或者受理了但没有支持你的申请理由,你的案件得不到再审,那你就要走第三步。

第三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

同级检察院如果没有受理你的监督申请,你可以向他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你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会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受理或自己直接受理。

如果同级检察院受理了你的申请,但是作出的决定是不支持你的申请理由。你可以在1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经过复查,上一级检察认为不支持你的申请是错误的,会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会如实告知你复查的结果,维持同级检察院的决定。

经过上面的三步,你的案件就经过了法院和检察院两个系统的上下级的审查,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判决的公正,程序也基本走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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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3个条件)

我们常说有困难找警察,但实际上,报案并不等同于立案,报案后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与否是有法定标准的,要立案必须得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呢?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呢?

(一)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

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自诉案件,

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海关法》第四条:国家在

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下发立案告知书

当然,不予立案不是说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对于报案人所报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规定来执行。即: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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