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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签了竞业协议赔偿规定)

2023-12-31 12:39:01 法律知识 汉中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签了竞业协议赔偿规定),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求职就业路漫漫

我们可能会碰到各种问题

比如

不签合同、竞业限制补偿金被拖欠

……

而如果真的发生竞业限制纠纷后

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权益呢?

这不“五一劳动节”刚刚结束,天法小新就特地选取了一个

竞业限制

的案例,

为您支招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年5月,杨林(化名)入职优车汽车公司(以下简称优车公司),担任关键客户经理。

2017年上半年,优车公司将已盖公司公章的

《竞业限制协议》

交给杨林签字,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

三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的第一个月开始,按月支付。

2019年7月31日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20年11月6日

杨林向优车公司首席执行官费介(化名)发送电子邮件主张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优车公司未予答复。

2021年5月18日

杨林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优车公司支付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优车公司在仲裁委庭审中当庭表示不再要求杨林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杨林不服仲裁裁决,将优车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诉请由被告

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5月18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以及

因被告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产生的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被告优车公司

在庭审中辩称:

第一

,杨林未向优车公司提交签字的竞业限制协议,其遵守竞业限制的承诺未到达优车公司,竞业限制协议并未成立。

第二

,杨林在优车公司工作期间也曾担任过部门离职员工是否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评估者,知晓竞业限制的内部流程。但杨林自离职至提起仲裁时已达21个月,期间未告知公司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亦未经过公司内部评估环节,未反馈遵守竞业限制的情况,不满足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条件。

第三

,杨林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其向优车公司费介发送邮件不构成对仲裁时效的中断。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杨林与优车公司是否订立了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二、本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给付期限如何认定。

焦点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本案中,优车公司将加盖公司公章的两份《

竞业限制协议

》交付给时任关键客户经理杨林,表明优车公司向杨林作出了要求杨林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事项的意思表示,杨林在该《

竞业限制协议

》上签字后,该《

竞业限制协议

》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对杨林和优车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优车公司抗辩称杨林未将其签字的协议交回优车公司,双方未达成合意,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

天心区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二

杨林与优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履行了《

竞业限制协议

》,优车公司应当按照《

竞业限制协议

》的约定按月向杨林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杨林作为管理人员处理过其下属南刚履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事宜,其在2019年8月1日未收到优车公司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时就应当知晓其权利被侵害。

虽然此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进行仲裁和诉讼,但该争议事项不影响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不构成本案仲裁时效的中断,故本案仲裁时效应当从2019年8月1日开始起算。但是,杨林在2020年11月6日才向优车公司首席执行官费介发送邮件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故天心区法院认定杨林在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鉴于优车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提出解除案涉《

竞业限制协议

》,

天心区法院依法认定竞业限制期限至2021年5月18日止,优车公司应当向杨林支付2019年11月6日至2021年5月18日的竞业限制补偿

优车公司抗辩杨林向首席执行官费介发送邮件的行为无效,不构成其向优车公司主张权利,但庭审中优车公司认可杨林发送邮件的收件方系费介的邮箱,且根据优车公司与杨林、南刚等人就南刚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往来主要通过邮件往来进行协商可知,优车公司员工之间有通过邮件进行工作往来的习惯,故对优车公司的该抗辩意见,

天心区法院不予采纳

。优车公司虽于2021年5月18日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承担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责任。鉴于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以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竞业限制期限已不满3个月的实际情况,

天心区法院依法认定优车公司应当另行向杨林支付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后优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教育培训、对外贸易、信息技术等行业的人才流动性越来越大,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成为常用的人资管理手段。竞业限制是在权衡劳动者择业自由、生存权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的基础上,赋予用人单位以约定的形式对劳动者相关权利进行限制的制度安排,是利益平衡原则在劳动关系处理中的一种具象。实践中,由于劳资双方对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导致在订立和履行竞业限制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进而导致这类纠纷呈高发态势。

签订及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竞业限制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法定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年部分的约定无效。

3.竞业限制内容

。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4.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30%以及同期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双重标准为下限酌定。

5.竞业限制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约定了劳动者、用人单位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情形,即劳动者享有附条件解除权,在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享有随时解除权,但应当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6.竞业限制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违约金的合理性考量因素包括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时间、劳动者原职务、收入、过错、未履约期限、经济补偿支付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等。

7.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仲裁时效起算时间。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即开始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则应当认定逾期之日为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并据此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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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做取保候审担保人后果)

前言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在许多年间一直被认为是伏尔泰的名言,实际上它出自一位英国女作家。但为什么人们都愿意相信这是伏尔泰说的?原因就在于这句话完美诠释了伏尔泰“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核心思想。

法国启蒙运动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点一直沿用到如今,法律面前即使是犯人也有自身的权益。而在犯人的诸多权益中,有一项叫“取保候审”,听起来和港片中的“保释”很相似,那么“取保候审”到底是啥意思?取保候审之后还会被判刑坐牢吗?

案例

2020年,深圳25岁的年轻小伙张某被警方抓获并拘留,张某对此一头雾水,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违法犯罪的事。但在警方的解释下,他终于明白,原来自己是误入了诈骗公司。

2019年7月,张某还只是一个同城跑腿的业务员,他接到了一个送银行卡的单子,虽然路途远但报酬很高,因此张某痛快地接单。也正是这一次跑腿,让他认识了杨某。

杨某是一个诈骗犯,他主要负责集散赃款,通过办银行卡将诈骗得来的赃款转移。因此杨某办了一个公司,招了许多年轻人上班。上班的工作并不辛苦,只要办几张卡,然后记录下卡里资金的流动情况即可,每个月的工资更是高达8000元。

因此有许多人都愿意去杨某的公司上班,杨某给张某发出邀请函后,张某考虑良久之后也决定加入。倒不是贪图工资,做跑腿虽然累,但工资不定。张某之所以加入杨某的公司,图的还是一个白领的身份,上班只要在电脑前敲敲打打,工资福利还不低,这让他的内心得到了满足。

可一进公司,杨某就让张某去办理各种银行卡和手机卡,并且将所有卡的密码都设置为公司规定的数字。银行卡办好后,张某发现每天都会有大额的资金流动,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而杨某的工作就是将这些资金流动的情况记在笔记本上。

可工作了十几天后,杨某突然发现自己的卡被冻结了,其他员工的卡也差不多。这让杨某有些胆战心惊,最后下定决心辞职。他将卡留在了公司,随后辞职离开。

2019年9月,深圳警方接到报案,有人被骗了22万元,民警一番调查后发现资金都转入了张某的账户。然后顺着张某查到了杨某的公司,因此所有在公司上班的员工都涉嫌构成诈骗罪被抓获。张某也不例外,不过在被拘留后,张某的家人找到律师申请了取保候审。

有关部门在确定张某认罪态度良好,且不会对案情造成改变之后,同意了取保候审申请。就这样张某被成功保释,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此逃离了法律的制裁。等到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时,张某依旧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普法时间

从案例中不难看出,取保候审是需要通过申请,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判断之后才能够执行的。而且在取保候审之后,依旧要经历法院庭审的过程。那么取保候审到底是什么意思,又有哪些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进行取保候审,只有满足以下四种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能够被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逮捕后,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时办结的。

3、所涉嫌的罪行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和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案例中的张某虽然涉嫌诈骗罪,但是确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进了诈骗组织,因此罪行轻微,且他认错态度良好,就算被保释也不会导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事件,因此公安部门才会同意其取保候审。

至于取保候审之后是否要继续坐牢,从“取保候审”这四个字本身就能够看出来。所谓“取保候审”,意思就是争取保释,等候庭审,庭审之后的判决结果将决定犯人是否要坐牢。因此取保候审和坐牢其实是两码事,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后就是取保候审方式,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的方式取保候审。担保人必须与案件无关,且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要享有中国的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最后还要有固定的居所,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

因此很多担保人都是律师担当,但其实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朋友也能够成为保证人。但成为保证人后,就有义务和风险,如果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很有可能被处以罚款甚至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就比较简单,起点数额一千元,最高五万元。如果是经济犯罪和侵犯财产罪,或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保证金还会跟随涉案金额上涨。在取保候审时,保证金必须一次性缴纳,当然取保候审之后这些钱也会全部退还。

结语

以上就是“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享有自己的权益。取保候审就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之前享有自由权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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