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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是什么意思(竞业禁止名词解释)

2023-12-30 13:21:01 法律知识 米泉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竞业禁止条款是什么意思(竞业禁止名词解释),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在很多时候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会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那么竞业禁止协议是什么意思?就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怎样?

网友咨询:

我在一家公司it方面工作了2年了,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想聘我去做领导层,公司以竞业禁止说不能从事这一行业,合理吗?竞业禁止是什么意思?

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律师解答: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1.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王海军律师补充:

竞业限制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海军律师总结:

其实竞业禁止就是相关公司为了保护自己公司企业的资料和机密,与员工签订的一种协议,协议规定了员工不得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竞争行业的工作,同时国家也有相关的竞业禁止规定。

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11年从军队退役后长期从事律师工作,担任数十家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案件近千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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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简述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一、刑法条文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主体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2)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

(二)客观要件

(1)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2)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3)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共谋行为。

①实行行为: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

②教唆行为: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③帮助行为: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帮助的方式分为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物理帮助如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工具、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心理帮助如为实行犯出主意、改进犯罪方案、撑腰打气、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共犯人等。)

④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

⑤共谋行为: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策划。

(三)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②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四、“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当共同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每个人都要对结果负责,而不是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五、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共同”到何种程度决定了共同犯罪成立的范围大小,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的争论。

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在重合部分成立共犯后,仍然分别

定罪,罪名可以不同)。即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行为、故意部分相同。

完全犯罪共同说: 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每个人的客观的行为完全相同,主观的故意完全相同,共犯人成立的罪名也相同。即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故意完全相同。

六、共同犯罪的认定

学术界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没有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一)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在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形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分两种情况:(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罪。

(三)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过,如果是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注意:事前帮助、事中帮助都可以成立共犯,仅事后帮助不是共犯。)

(四)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即过限行为或过剩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例外:如果过限行为与原来共同的犯罪行为有重合性质,各个行为人可以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犯,进而在重合范围承担责任。)

(五)“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六)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如果起到了帮助作用,可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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