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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一般判多少年(过失杀人认定标准)

2023-12-28 12:02:01 法律知识 漳州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过失杀人一般判多少年(过失杀人认定标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三、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对该罪名规定了两档刑罚:

1、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四、案例解读

9月10日12时许,王五和丈夫李四到张三家,索要张三欠的货款,王五一人先行到张三家中,因言语不和,王五与张三及其儿媳发生口角并厮打,后王五将在楼下等待的李四喊到楼上,李四到张三家中后,王五与张三等人再次发生厮打,李四与张三儿子发生厮打,后被邻居劝开。张三儿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登记并对现场人员伤情进行拍照固定。次日10时许,张三到王五店里找王五夫妇理论,并用几个板凳挡在店门口躺在上面,王五店员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张三劝离。后张三到医院急诊就诊自述头疼、眼看不清,并拍摄CT片,显示张三颅内出血,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但张三未听取医生建议而到刑科所申请做伤情鉴定。9月12日上午,张三到眼科医院就诊。9月13日18时许,张三儿子从外地回来后发现张三在家中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意见为:死者张三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后,硬膜下大量出血继发颅内高压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五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五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系多因一果。被告人王五的轻微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头部外伤,被害人张三案发前因酒后碰住头部,曾受外伤,心脏曾做过瓣膜置换手术,属特异体质,且在事后就医过程中,医生已明确建议其住院治疗,自己也感到头晕眼花,有明确症状,仍不听劝告,到被告人王五店门口堵门、逛街购物,其行为在死亡过程中也起了一定的辅助作用,从而导致案发三日后被发现在家中死亡。

关于被告人王五及其辩护人辩称“应宣告无罪”的理由和意见,经查,王五与被害人张三发生口角争执并相互撕扯,王五用手乱打,明知被害人年龄较大,可能存在体弱多病情况下,两次与被害人相互撕扯,其行为虽系轻微暴力,但是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并与其他因素相互作用,造成被害人死亡,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王五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解读:

从王五行为动机、作案手段及张三死亡原因来看,王五对张三头部撕扯、乱打,暴力程度相对轻微,属一般殴打行为,该行为一般不会造成人死亡的后果,但其殴打的对象是年龄较大、属特异体质的人,王五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造成张三头部因外伤致硬膜下大量出血继发颅内高压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根据王五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有关情节,认定王五系过失致人死亡适当。王五因索要欠款与被害人张三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时,应当预见自己的的行为可能造成张三伤亡的后果,但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张三头部外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是很难区分的,但对于行为人来说案件的定性是非常重要的,关于自身的服刑时长。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更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他人伤亡的结果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也就是说,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一般殴打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比较困难,尤其是在推搡中打一拳、踢一脚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要认定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就更加困难,也没有一个现成的标准可以套用。

但是,由于主观故意总是通过客观行为予以体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案件的起因、有无预谋、有无使用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力度、有无节制、双方的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分析,从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案发时的主观故意,进而避免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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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人身自由权的定义)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所有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句话充分体现了法律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作为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对之最为经典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由于宪法的核心要旨是组织国家机关,保障人权,而人权在宪法中的体现关键就在于基本权利,因此基本权利这部分,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之所在。

1.平等权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基本内容如下: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禁止差别对待

(3)允许合理差别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思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3.人身自由权

(1)生命权

(2)人身自由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③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人格尊严

(4)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人公民的住宅。

(5)通信自由和迪信秘密

《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权与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物质帮助权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牛刀小试】(单选)下列不属于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是:

A.宗教信仰和自由

B.受教育权利

C.迁徙自由

D.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监督权、社会文化权(包括受教育权),但没有迁徙自由。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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