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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的名人故事(人格有问题的名人故事)

2023-03-13 12:44:01 技术常识4 内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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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童话诗人”,却沦为“杀妻狂魔”,是心中的魔鬼杀死了天使,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亲子育儿在线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人格有问题的名人故事1

拿到一本《顾城作品精选》,里边童话般的浪漫诗句吸引了我,我猜想他可能是一位温润如玉的谦谦君子。出于好奇,我搜索了关于他的生平,不禁惊骇不已,他竟然是一位杀妻狂魔,还做了很多荒唐事,他的诗歌和本人形成了强烈的讽刺。弗洛伊德说过:“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在顾城这里,他心中的魔鬼大过于他心中的天使,心中的魔鬼把心中的天使杀死了,于是他泯灭了人性,制造了惨绝人寰的人间惨剧。

(一)孤僻童年

顾城1956年出生于上海,他的父亲顾工是一位小有名气的诗人,受父亲影响,顾城很小时候就喜爱看书。他喜欢安静,不喜欢热闹,在幼儿园时候,他常常一人坐在角落里,课间也常常一个人默默地蹲在路边看周围的植物和花草,观察小动物。他姐姐回忆说,顾城很会讲故事,他的同学们总喜欢围着他听故事,但他讨厌被一大群人围着,不愿意讲故事给同学听。只有姐姐是他的专属听众,姐姐没空听时,他就一个人躲在屋子里,对着桌椅板凳讲。倾向于自闭症的性格让他无法适应学校的生活,他12岁就辍学在家。12、13岁时,他随父亲下放到山东农场养猪,在这里度过了五年,这里几乎与世隔绝,他的性格变得更加孤僻。文革的暴乱给他带来了冲击,使他内心变得更加敏感。也是从那时起,他拿起了笔,把自己脑海里的所有幻想和感受全部写在了纸上。渐渐地,他爱上了写诗。写诗可以让他逃避现实生活的烦恼,在那个文字堆砌的世界里,他可以随意操纵文字,他就是那个世界的王。

(二)年少成名

13岁时,他写出了《我的幻想》:“我在幻想着,幻想在破灭着;幻想总把破灭宽恕,破灭却从不把幻想放过。”14岁在火道村写出《村野之夜》:“浓厚的黑夜,把天地黏合在一起。星星混着烛火,银河连着水渠。我们小小的茅屋,成了月宫的邻居。”15岁写出《无名的小花》:“我的诗,像无名的小花,随着季节的风雨,悄悄地开放在寂寞的人间......”顾城的诗越来越成熟。他给报社投稿,他的作品被零星地发表在《北京文艺》、《少年文艺》等报刊上。经过几年的打工生涯,顾城1977年重新写作。他在《蒲公英》报刊上发表诗作后在诗歌界引起强烈反响,这个默默无闻的小伙子得到了许多人的关注。他诗作的整体风格偏向朦胧派,因此成为了朦胧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的诗作处处透露着纯真梦幻,被誉为“童话诗人”。1979年,他发表《一代人》:“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这句诗成为了那个年代青年的个性标签。1982年,顾城加入北京市作家协会,他在北京诗坛的地位确立了起来。1985年,顾城加入中国作家协会,他的身份地位进一步提高,也使他的诗歌获得广泛认同。1987年,顾城应邀赴德国参加明斯特“国际诗歌节”,随后开始周游西欧和北欧诸国,进行文化交流、讲学活动。1988年,顾城赴新西兰,讲授中国古典文学,被聘为奥克兰大学亚语系研究员。

(三)畸形婚恋

1979年,顾城在上海至北京的火车上与谢烨相识,并堕入爱河。顾城给谢烨的情书曾写道:“我站着,我知道此刻正在失去。再过一会儿,你将成为永远的幻觉。你还在笑,我对你愤怒起来,我知道世界上有一个你活着、生长着,比我更真实”。这首情书里顾城对谢烨的离开会感到“愤怒”,这似乎已隐约透露出顾城的某种偏执性格,然而在恋爱伊始,大家可能都觉得这是深情。如当时的许多年轻人一样,谢烨也爱诗,也把诗人当做偶像,在顾城的强烈追求下,谢烨彻底爱上了顾城,他们认定了彼此,决定组建一个家庭。可谢烨的父母知道这件事后,却坚决反对他们在一起。谢烨的父母认为,顾城的性格太过偏执,根本不适合结婚,顾城不是可信的人,还怀疑他有精神疾病。但拗不过谢烨的坚持,他们最终还是结婚了。谢烨的父母看得没错,婚后没多久,顾城就逐渐显露出他的偏执:他对谢烨有着强烈的控制欲。刚开始,顾城让她辞掉工作专心在家陪伴自己。谢烨照做后,他又得寸进尺,连她的穿衣打扮和人际交往也要管。此外,顾城的生活自理能力非常差,除了写诗作画,他几乎什么都不会。在外人看来,他是个糟糕透顶的丈夫。可谢烨却不这么认为,在她心里,顾城是天才,而天才往往是与众不同的,她把他所有的荒谬行为都归咎于“天才的与众不同”。她包容着顾城的一切,甘之如饴地伺候他。可是,无底线的包容会换来真爱吗?显然不会。

1986年,他们的婚姻里插进了第三个人,这个人名叫李英,李英毕业于北京大学,长相出众,十分喜爱顾城的诗。那时,谢烨陪顾城去北京参加昌平诗会,认识了李英,李英对顾城钦慕不已,谢烨见她如此崇拜顾城,还主动邀请她跟自己和顾城一起散步。久而久之,三人成为了非常好的朋友,李英对顾城的感情渐渐由崇拜变成了爱慕,顾城也对她产生了一种难以言喻的感情。1987年的一天,李英突然得知顾城跟谢烨要离开中国的消息,她怕自己的爱永远不会被顾城知晓,立即决定向他坦白自己的心意。在顾城家里,李英当着谢烨的面,突然高声向顾城表达爱意,顾城只说了一句:“英儿,我们天生是一样的。”第二天,顾城跟谢烨去了德国,在他们环游欧洲期间,李英的信件连续不断地寄来。谢烨明白李英的心思,也看出了顾城对她有意,为了让丈夫开心,她竟然默许了二人之间的联系,就这样李英挤进了他们的家庭。在新西兰时,谢烨再次怀孕了,她欣喜地把这个消息告诉顾城。顾城却劝她打掉孩子,还说出了“孩子会分割我得到的爱”这种话。谢烨不顾劝阻,他们的儿子“小木耳”顺利生下来。对于儿子的到来,顾城却一点也不高兴,谢烨只能把孩子送给邻居抚养,即使这样,顾城也不让她去看儿子。顾城厌恶世俗的一切,他在新西兰的激流岛买下了一座房子,准备跟谢烨一起过隐居的田园生活。

刚开始,顾城还有大学的合约,他跟谢烨的生活还算不错。可等到合约到期后,他们就失去了经济来源。他们的日子变得艰难起来了,“贫贱夫妻百事哀”,顾城变得十分烦躁,好在有李英的书信,顾城情绪还算稳定,他和李英的感情迅速升温。顾城想念李英,多次暗示妻子,想让她邀请李英来玩。不可思议的是,谢烨竟然同意了。大概是她真的深爱着顾城,只要顾城高兴,她做什么都甘之如饴。1990年,李英来到了新西兰岛上,他们三人就共同在岛上生活,保持着这种畸形“一夫二妻”的关系。顾城曾说,他跟英儿是一样的,他说的没错,英儿也是纯粹的理想主义者。初来激流岛时,她的确觉得这里是人间净土,也愿意在这里生活。

(四)惨剧发生

可时间一长,李英讨厌这种与世隔绝的日子,更讨厌那些难以下咽的饭菜,理想在现实面前被击得粉碎。顾城的偏执控制欲再一次显露出来:他不允许李英外出购物,不允许她出去会朋友,他整天在家里守着她,她根本没法离开,这样的日子持续了一年多。1991年5月,朋友给顾城介绍了一份在德国的工作,薪资可观,谢烨希望顾城接受这份工作,顾城却拒绝离开激流岛。谢烨只好请求李英说服顾城,不久,顾城带着谢烨离开了激流岛,李英独自一人留在岛上。等顾城回来后,李英已经从岛上离开了,他疯了一样寻找李英,结果一无所获。原来,李英跟着一个老头跑了,还结了婚,这是没有爱情的婚姻,完全是为了拿到绿卡。顾城非常痛苦,把他们的故事写成一本书,叫《英儿》。

谢烨偶然认识了一个名叫“大鱼”的笔友,在与大鱼的书信往来中,她得到了放松和快乐。同时,她开始审视和顾城的婚姻,在这场婚姻中,她被迫和儿子骨肉分离,丈夫为了别的女人郁郁寡欢,她突然觉得为他的所有付出都毫无意义了。她终于醒悟过来,她决定带回儿子,离开激流岛,去寻找大鱼,过正常的生活。1993年10月8日,谢烨向顾城摊牌,提出离婚。谁知听到“离婚”二字后,顾城顿时失去了理智,拿起手边的斧头挥舞着砍向了谢烨,谢烨立刻倒在血泊中。顾城彻底崩溃了,他匆忙写下了4封遗书,然后拿着绳子来到一棵大树下上吊自杀了,谢烨也因失血过多离开人世。一颗冉冉升起的诗坛巨星就这样陨落了,时年37岁,他过完了荒唐悲剧的一生......

(五)结语

顾城的短暂一生让人唏嘘不已。从文学水准上看,他是难得的文学天才,他的诗歌纯净而美好,宛如童话。从性格上讲,他存在着明显的性格缺陷,自私狭隘,是一个极端的大男子主义,还是一个巨婴,暴怒无常。从道德法律上讲,他没有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从三人同居、抛弃亲生儿子这两点就能看出来。他逃避现实,活在自己的空想世界里,隐居激流岛,妄图建立自己的理想王国,远离一切社会习俗和规范,他的种种行为与现实生活格格不入。而他的妻子谢烨则成为他缺陷人格的牺牲品,她死心塌地伺候顾城,对他的种种荒唐行为听之任之,甚至还默许纵容,以博得他的欢心。她在婚姻中完全失去了自我,变成自轻自贱、自我价值感极低的存在,她的懦弱和卑微使她滑向悲惨结局,沦为失败婚姻的牺牲品。

每个人的内心都是天使和魔鬼的结合体,在魔鬼的内心,藏着天使的灵魂,在天使的灵魂里,有魔鬼在骚动。在它们的激烈交锋中,天使获胜,那么人的行为将是向上向善的;魔鬼获胜,则人将恶向胆边生。佛家认为,人人心中皆住着一个佛,也住着一个魔,关键在于后天的修行。所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一念成佛,一念成魔;善恶皆在一念间。所以,修行是一辈子的事,我们要活在现实世界里,用社会规范和内心自律束缚住心中的魔鬼,让天使的灵魂在内心驻扎。

人格有问题的名人故事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发展,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为人权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其中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增长,这反映出人民群众维护人权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人民法院人权司法保障的任务更加艰巨。

今年是民法典施行的第二年。为彰显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显著成果,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法律制度,树立行为规则,明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评选出九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这九个案例,均为民法典颁布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分别为: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和姓名权纠纷案、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征信记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可视门铃侵害邻里隐私权案、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目录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

2.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

——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

3.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

——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

4.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5.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6.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

——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

7.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

8.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

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

一、简要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原告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作为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姓名变更权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因夫妻离异后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而频频引发纠纷。本案审理法院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民法典人格权编最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结合,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

——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

一、简要案情

原告石某连系已故石某信夫妇养女和唯一继承人,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堂侄。石家岭社区曾于2009年对村民坟墓进行过搬迁,当时所立石某信夫妇墓碑上刻有石某连名字。2020年夏,石家岭居委会进行迁坟过程中,除进行经济补偿外,新立墓碑由社区提供并按照各家上报的名单镌刻姓名。石某荷在向居委会上报名单时未列入石某连,导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连名字。石某连起诉请求判令石某荷在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返还墓地搬迁款,赔偿精神损失。

二、裁判结果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逝者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养子女在过世父母墓碑上镌刻自己的姓名,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且以此彰显与逝者的特殊身份关系,获得名誉、声望等社会评价,故墓碑刻名关系到子女的人格尊严,相应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有墓碑上镌刻有养女石某连的姓名,石某荷在重新立碑时故意遗漏石某连的刻名,侵害了石某连的人格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令石某荷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在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石某荷返还石某连墓地拆迁款3736元。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养子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益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传统和公序良俗,本案将此种人格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回应了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需求,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三

利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

构成侵害名称权

——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

一、简要案情

某虎公司系某搜索引擎运营商,旗下拥有搜索广告业务。甲公司为宣传企业购买了上述服务,并在3年内间断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通过案涉搜索引擎搜索乙公司关键词,结果页面前两条词条均指向甲公司,而乙公司的官网词条却相对靠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网络推广时,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客户引流,侵犯其名称权,某虎公司明知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仍施以帮助,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某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3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其名称权。乙公司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其名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甲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营销,必然会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已侵犯其名称权。某虎公司作为案涉搜索引擎运营商,对外开展付费广告业务,其对甲公司关键词设置的审查义务,应高于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某虎公司未正确履行审查义务,客观上对案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甲公司、某虎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65000元。

三、典型意义

名称权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标识性权利,已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本案立足于数字经济发展新赛道,通过揭示竞价排名广告的商业逻辑,明确他人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通过“蹭热点”“傍名牌”等方式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同时,本案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进行了厘定,敦促其利用技术优势实质性审查“竞价排名”关键词的权属情况等,对制约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构筑健康的品牌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四

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一、简要案情

被告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本案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软件中,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典型意义

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具备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一、简要案情

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对知名艺人甲某照片进行处理后形成的肖像剪影,文章中介绍公司即将迎来一名神秘“蓝朋友”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指向性的人物线索,该文章评论区大量留言均提及甲某名字或其网络昵称。原告甲某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撤下并销毁相关线下宣传物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辩称,肖像剪影没有体现五官特征,不能通过其辨识出性别、年龄、身份等个人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不具备肖像的属性,被告未侵犯原告肖像权,且涉案文章刊载时间很短,影响范围较小,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以“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尤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为肖像的最关键要素。本案中,即便被告对原告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无法看到完整的面部特征,但剪影所展现的面部轮廓(包括发型)仍具有原告的个人特征,属于原告的外部形象,而案涉文章的文字描述内容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通过人物特征描述的“精准画像”,大大加强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案涉文章的留言部分精选出的大量留言均评论该肖像剪影为甲某,更加印证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综上,案涉文章中的肖像剪影在结合文章内其他内容情况下,具有明显可识别性,因此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被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的新类型侵犯肖像权案件,被告试图利用规则的模糊地带非法获取知名艺人的肖像利益,引发了社会关注。本案适用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最新规定进行审理,体现了对公民肖像权进行实质、完整保护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悉、了解肖像权保护的积极变化,也促使社会形成严格尊重他人肖像的知法守法氛围。

案例六

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

可构成名誉侵权

——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

一、简要案情

原告周某某为案外人莫某某向被告上林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经2018年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周某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三年后,周某某经所在单位领导提示,于2021年4月2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发现其已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遂向上林某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该银行在收到周某某提出的异议后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导致周某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未消除,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上林某银行协助撤销周某某的不良担保征信记录,赔偿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费,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有权对不当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上林某银行作为提供信用评价信息的专业机构,具有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用户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上林某银行未及时核查周某某已依法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在收到周某某的异议申请后,仍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周某某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导致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其行为构成对周某某名誉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个人信用更正信息,因报送更正信息足以消除影响,故对周某某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渐增。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具有如实记录、准确反映、及时更新用户信用记录的义务,对督促金融机构积极作为,加强日常征信管理,优化信用环境,引导公民增强个人信用意识,合法维护信用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

一、简要案情

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被告吴某接着发表“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案例八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一、简要案情

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因此,被告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的主观意图,原告对此应予容忍等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就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的权利保护序位进行探索,强调了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彰显了人文立场,对于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案例九

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简要案情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被告孙某在未取得众多不特定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又非法出售牟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遂判决孙某按照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400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准确把握民法典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精神,聚焦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明确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彰显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力度。

人格有问题的名人故事3

三国里有一个自我身份认同不稳定的典型人物,三姓家奴——吕布。为什么给吕布弄成三姓家奴这样一个辱没的名声呢?是因为这个人跟着谁混都不忠诚,前面跟着丁原,后来又投身董卓,因为貂蝉又把董卓给弄死了。他原本姓吕,认了丁原当干爹,犹如改姓丁,在后来又认了董卓当干爹,犹如又改姓董了。这颠三倒四的折腾下来,此人在江湖上的名声就坏了,把自己的品牌给毁了。虽然在当时来看他的武功高强,力量巨大,别人惹不起,但到了关键时候,这个关于忠诚度的信誉危机问题就来了。

当年袁术进攻刘备时,吕布通过辕门射戟的方式对双方进行调停,解救了刘备的危难困局,后来留下“辕门射戟”的故事成了一个典故,比喻说一个强有力的中间人在双方中间调停,说话是能够算数的,由他来做决断,你们俩都罢兵。这事的处理上应该说是吕布有恩于刘备,刘备欠着吕布人情的。

可是后来吕布落难,战败被曹操逮住了。这个时候曹操想要杀掉吕布,但是他很犹豫,因为曹操觉得吕布是个英雄,杀了挺可惜的。就在这左顾右盼的时候,曹操问旁边的刘备:你说杀还是不杀?吕布这时着急了喊:“玄德公,可记得辕门射戟否?”当然从辕门射戟到曹操擒拿了吕布,这中间刘备和吕布也发生了许多故事,有很多的不愉快,但辕门射戟这事儿也是确实发生过的。曹操这一问,刘备的回答就表现了他的厉害,他没提他跟吕布之间的个人恩怨,而是表达出他对吕布为人的看法,但他话说的很巧妙,他跟曹操说:“你记不记得丁原和董卓的下场?”曹操一听,下令把吕布杀了,摆明这货是留不得,也留不住,这货容易叛变,这就是人品不忠诚的下场。

故事就讲到这,当然这个历史人物浅谈,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表达,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我们不去纠结这些,我们是借此为出发点来讲自我的身份认同。

一个人人格里的稳定与忠诚,体现在自我认同感这个维度上,常通过他为人处世的行为模式表现出来,一旦形成就不会轻易变化。

在事业中,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找个靠谱的人很重要,忠诚是上下关系稳定最重要的品质。一个自我认同稳定的人往往是靠谱的,因为他自己的内在立场是稳定的,所以他每一个动作是可以预测的。看一个人靠谱不靠谱不仅仅是看他嘴上怎么跟你表态,重要是看他怎么做事儿,如果是个忠诚的人,他做事的态度就是稳定的且前后一致性会比较高。

以诚待人的名言!(真诚待人的13句世界名人格言!)


内容更新时间(UpDate):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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