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行为犯吗(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④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投放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
(3)危险物质的种类(①毒害性物质:砒霜、鼠药、氰化物、高毒农药等;②放射性物质:镭、铀、钚、钫、钴等;③传染病病原体: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等一类传染病病原体;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等二类传染病病原体;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等三类传染病病原体;④其他危险物质)、数量及状态(液体、气体、固体各种状态)。
(4)犯罪嫌疑人获得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等。
(5)作案手段(放入、放置、喷洒、投递等)。
(6)危险位置投放点的具体位置及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7)危险物质被投放后,可以接触到该危险物质的人群及物体。
(8)投放危险物质时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9)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10)投放危险物质的后果(①财物损毁及价值;②人员伤亡及数量)。
(11)投放危险物质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①明知是危险物质而投放;②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员伤亡、财物损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犯罪原因、动机(情仇、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接触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2)危险物质的种类、状态、数量及下落。
(3)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4)遭受损害的情况(人员伤亡及数量、财物损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3)犯罪嫌疑人获得危险物质的时间、地点、途径、数量、价格等。
(4)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体、物品等。
(3)未投放的危险物质、投放后危险物质的残留物、现场其他遗留物、附有危险物质的其他物等。
(4)其他作案工具(①运输危险物质及装置的车辆;②为联络犯罪使用的通讯设备等)。
(5)现场遗留的毛发、危险物质的成分等微量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
足迹、指纹、痕迹、体液、其他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五)书证
1.被损毁财物权属、价值的权证及购买票据等。
2.证明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医疗诊断结论、医疗票据等。
3.犯罪嫌疑人获得危险物质的票据、出入库单据等。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
(1)被害人伤亡原因、伤情等的法医鉴定。
(2)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3)确定与案件有关人员身份的DNA鉴定。
(4)与案件有关的血迹、毛发、指纹、痕迹、足迹等的物证技术鉴定。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危险物质成分的刑事技术鉴定。
(2)被损害财物的估价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犯罪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危险物质投放点、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物证、痕迹的处理情况、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
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
勘验犯罪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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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空头支票罚款的标准(空头支票赔偿金比例)
近日,有读者在“秦观天下”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我是做农产品生意的,去年夏天,一家罐头公司从我这里购买了价值8万元的果品,付款时给我签发了一张支票,出票日期是2020年7月29日。2个月后,我拿着支票去银行取钱,银行告诉我该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足,我拿的属于空头支票,因此退票拒绝支付。此后,我多次与这家公司联系,要求他们收回支票通过转账付款,对方一直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拖延支付。请问,我现在该如何维权? 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就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王曼丽。
“支票流通便利,是商业交易中比较常见的支付方式,只要付款方在支票上填写金额数字并加盖有效公章,收到票据的人就可以去银行兑付相应金额。但是,由于金钱权利附着于票据,就有可能出现‘空头支票’的情形,即因开票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额,或者存在印鉴不符等情况,持票人无法从银行兑付到相应钱款。”王曼丽说,在实践中,收到空头支票后的维权渠道还是比较畅通的。签发空头支票属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处罚措施。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因此,收到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举报。另外,如果出票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其开出空头支票就是以骗取权利人财物为目的,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持票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规定,个人或单位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可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金额多少和情节严重程度,将面临最高为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
“留言的这位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得以行使票据权利为诉讼请求。”王曼丽指出,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支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所以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发现票据被银行拒绝承兑后,应及时向债务人提出付款请求,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案例中,读者明显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了票据追索权。但是,票据权利的消灭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无法获得货款。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也就是说,读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向交易相对方主张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支付与尚未兑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货款,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总之,持票人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接受支票时应当慎重审查出票人的资信状况。如果遭遇收到空头支票的情形,也不用过分紧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期限内根据相应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可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维权时要根据不同案由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便能更好地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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