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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表最新)

2023-12-29 12:44:01 法律知识 信阳律师
近期不少网友都在问: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表最新),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一些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公务员一直被认为是铁饭碗职业,人员经费财政全额供养与编制管理使其成为稳定性最高的职业。在经济发展较为一般的地方,公务员和公职类单位可能是当地职业热度最高的。在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中,工资的项目主要有基本工资、规范现金补贴、改革性补贴、保留性补贴、以及车补等。

基本工资遵循着“五年晋级,两年进档”和“两年普调”的原则

,虽然在2020年因为很多原因没有实现两年普调,但毕竟是特殊情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回归正常,2021年可能会是第一个三年普调年度(关于工资的普调,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详细介绍过)。

基本工资有自己的上涨规律,但是各省的规范性津补贴在2016年调整之后(普降或者维持),再没有确定新的标准,

连续7年没有提高标准

什么是规范性津补贴?5年没有调整的原因是什么?未来会怎样改革发展?

今天我们就围绕此展开介绍。

一、什么是规范性津补贴?

规范性津补贴,顾名思义,是将原先的津补贴进行规范后而制定的工资项目。在工资改革之前(2006年),各地除了基本工资之外,会发放相关的津补贴,津补贴的发放很多都是与当地的财政状况有关,各地标准不一,甚至在不同单位之间都产生了不一样的标准。为了规范这些津补贴项目,后来经过工资改革将这些归为一类,按级别发放,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津补贴了。

在公务员工资中,

规范性津补贴被拆分为两种:生活补贴(占60%)和工作津贴(占40%)

,其主要额度占本人到手工资的一半左右。

二、规范性进补贴的作用与局限性是什么?

  • 规范性津补贴的

    首要作用就是规范并消除了地区的差异

    ,尤其是在同一省内贫困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差异,

    实现“同工同酬”,这也是按劳分配的内在要求

  • 规范性津补贴

    也给基层地方公务员待遇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

    在工资改革之前,津补贴发放主要是和地方经济与财政挂钩,但是在津补贴规范后,都是按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标准发放,为基层公务员和经济相对落后,地方公务员津补贴发放提供了很坚强的政策支持,对于激励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作用非常大。

但是,规范性津补贴是以省级范围制定标准,而且是同一级别标准一致,同级同酬。因为津补贴贴只与级别有关,与工作时间、工作量以及工作能力等都没有直接关系,这也

导致了津补贴对于干部工作激励作用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工作效率和对工作实绩的强调

,也损伤了很多人的工作热情。这也是在2019年开始

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的原因之一

三、为什么规范性津补贴一直没有调整?

规范性津补贴的标准最后一次调整是在2016年,随着当年的工资普调而进行。在很多地方是通过降低2014年的津补贴标准,而随着国家提高基本工资标准,所以

2016年的工资调资被称为是“提升基本工资,降低津补贴”

。有些地方降幅比较小,

有些地方则降幅非常大

,这也是这些降幅大的地方工资待遇

一直处于全国低水平的原因之一

在2016年之后,2018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普调过程中,并没有调整津补贴的相关政策。而且2016年是在2014年标准基础上调低或保持,如果从上涨的角度来看,

2014年以后,公务员的规范性津补贴就再没有上涨过,只有基本工资有两次调资,科级干部大概每次调资额度为200元左右。

从这个方面看,公务员工资上涨的幅度还是比较小的,大部分上涨是在工龄工资和其他的目标奖金方面。之所以

没有上涨津补贴原因有两个方面:

  • 一是基本工资上涨的额度基本上可以抵消CPI上涨幅度。

    也就是说,公务员工资上涨,基本上是和物价水平上涨持平的,这是规范性津补贴没有上涨的根本原因,所以国家在2016年之后就再没有出台新的津补贴审批备案政策。
  • 二是公务员除了这些工资项目之外

    ,还有目标责任考核奖,以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的推广,这些都是在提高公务员的整体待遇水平,所以这些

    相配套的待遇提升政策作用力要大于金补贴上涨的激励作用,所以公务员规范性津补贴基本是维持原状。

四、未来规范性津补贴会有怎样的创新?

虽然规范性津补贴连续五年都没有调整标准,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务员的收入是持续性上涨的,基本上是与社会物价水平上涨幅度相一致的。而且公务员在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可以通过提升职级来提高工资待遇。

所以不管是在职的公务员,还是准备进入公务员队伍工作的同志,不要将公务员工资中的津补贴无限制放大,尤其是在2020年没有调整基本工资的影响下,认为公务员的待遇提升速度太慢。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因为

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是综合性的作用结果,并不能拿某一项工资待遇来衡量公务员整体的工资待遇

,相比较同一地区社会其他行业来讲,公务员的工资总体处于平均水平线左右。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未来公务员的津补贴可能会维持现状,基本上是按照职务职级的级别来发放。在有些地方,将工作津贴中一部分额度暂时扣留作为年终奖金部分来激励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有些地方是在尝试将公务员的工资中津补贴改革为像事业单位工资中一样的绩效(原津补贴)总量化改革。但是这并不会成为未来的主流方向,因为公务员本身是承担行政职能,履行行政职责的,所以唯一的标准可能只有职务或职级的级别才能确定其岗位职责的大小。这也就是说

未来规范津补贴只要存在,那主要发放依据职务与职级级别。

事业单位的规范性津补贴在工资改革后被改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实施的是总量化管控,绩效工资发放比公务员的津补贴发放更为灵活,这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后的成果。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的相关知识我们后期再推动文章介绍,感兴趣的同志可以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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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什么叫刑拘直诉(刑事案件直诉的司法解释)

“刑拘直诉”又名直接刑事诉讼机制,是一种刑事案件的速裁、快速办理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并实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促进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快速流转、全程简化,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无缝对接、通力合作。

适用“刑拘直诉”机制的案件,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逮捕或更改强制措施,在公安机关调查完成后便直接将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其后集中移送法院审判。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均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间内完成调查,起诉和审判。

(一)“刑拘直诉”的办案期限

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被拘留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而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这意味着对除了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分子可能被拘留30日,其他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7(3+4)天。刑拘直诉的办案期限也就是7天和30天。

其中,7天的办案期限在“刑拘直诉”被称为“3+2+2”机制。所谓“3”是指公安机关需要在3日内完成侦查工作,“2”是指检察机关需要在2日内完成审查并移送法院起诉,另一个“2”是指由法院需要在2日审判完毕。

而30天的办案期限在“刑拘直诉”被称为“15+7+8”机制

,即公安机关在15天内完整侦查,检察院在7天内审查起诉,法院在8天内完成审判工作。但对于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的刑事案件,并不一定需要严格遵循“15+7+8”机制,其办案期限为自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被定罪量刑,少则7日以内,最多30日即办理完毕。

(二)适用“刑拘直诉”的案件类型

刑拘直诉并非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从短暂的案件处理时间来看,7天、30天完成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程序,

针对的案件的特点需要满足(1)案件事实简单、不疑难、不复杂;(2)案件证据收集容易,清晰明确(3)涉案人员数量较少;(4)犯罪嫌疑人触犯的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非累犯。

目前在刑拘直诉处理的案件中,以山东省出台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机制的实施办法》为例,能以“刑拘直诉机制”处理的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排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如《刑法》第二编第一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排除由高院审理的涉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排除最高院审理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

如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逃税罪、非法拘禁罪等。

(3)犯罪嫌疑人认罪并受到惩治,自愿认罪认罚,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认真悔罪,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察院作出的起诉决定及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4)公安机关已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

即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刑拘直诉”的含义,并书面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就“刑拘直诉”的出具书面通知,并由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确认。

(三)不适用“刑拘直诉”的案件类型

刑拘直诉是刑事案件速裁、快速处理的一种方式,体现出刑事案件办案效率的提高。但与此同时,需要格外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免出现“注重效率,但轻视办案质量、甚至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情形。

因此,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既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也不适用“刑拘直诉”机制: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盲、聋、哑人或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精神病人;

(2)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为未成年人;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外犯罪。

如果案件存在争议、案件复杂,也同样不适用于“刑拘直诉”机制:

(1)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组织或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与帮派犯罪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

(3)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

刑拘直诉是对办案流程的简化,对犯罪嫌疑的定罪量刑、适用缓刑等均没有限制和影响。其背后的法律依据是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延伸适用,目前北京、南京、郑州、天津等地均设置专门办案组织,探索“刑拘直诉,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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